
亦作“ 抵消 ”。相抵消除。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時事·史恩濤》:“ 孫詒經 罰俸一年,不準抵銷。” 郭沫若 《洪波曲》第九章一:“我們如果能夠把宣傳、慰勞、教育緊緊打成一片,至少可以抵消反動派一部分的颠倒黑白和陰謀投降。” 魏巍 《東方》第五部第一章:“我們需要發揮主觀能動性,需要現在就拿出辦法來抵銷敵人的火力優勢。”
"抵銷"是現代漢語中表示"相互沖減使歸于零"的規範用詞,其核心含義指兩種事物因作用相反或價值相等而産生相互消除的效果。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該詞特指"兩種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例如債權債務相互沖抵、正反作用力相互平衡等場景。
在漢語詞源學層面,"抵"字本義為"抵達、抵消",最早見于《周禮》中"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的記載,引申為價值對沖;"銷"字原指金屬熔解,《說文解字》釋為"铄金也",後衍生出"消除"之義。二字組合形成的"抵銷"一詞,完整保留了漢字形義結合的造字特點。
該詞在法律語境中具有特殊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明确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标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這一法條确立了抵銷權作為形成權的法律屬性。現代經濟活動中,該概念常見于會計處理的"借貨抵銷"、國際貿易的"關稅抵免"等專業領域,體現着權利義務對等的法治原則。
抵銷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指雙方互負債務時通過特定方式使債務部分或全部消滅。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抵銷指在雙方互負債務的情況下,通過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債務在對等額度内相互消滅的法律行為。例如甲欠乙10萬元,乙也欠甲8萬元,雙方可通過抵銷使乙隻需支付甲2萬元。
二、分類與形式
法定抵銷
符合《民法典》規定要件時,單方即可行使抵銷權。要求債務種類相同且均已到期,如雙方均以貨币形式互負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68條明确規定了行使條件和程式。
合意抵銷
雙方通過協商達成抵銷協議,不受債務種類和期限限制,更具靈活性。
三、核心要件
四、制度價值
五、術語辨析
與“抵消”存在使用差異:
注:在環境領域(如碳中和),"抵銷"特指通過購買減排量沖抵自身排放,此為延伸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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