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貢賦之一種。《新唐書·食貨志一》:“中書令 李林甫 以租庸、丁防、和糴、春綵、稅草無定法,歲為旨符,遣使一告,費紙五十餘萬。”《資治通鑒·唐肅宗至德元年》:“會 成都 貢春綵十餘萬匹,至 扶風 ,上命悉陳之於庭。” 清 洪昇 《長生殿·獻飯》:“自家 成都道 使臣,奉節度使之命,解送春綵十萬疋到京。”
春天的陽光。 唐 皮日休 《奉和魯望寄南陽廣文次韻》:“春彩融融釋凍塘,日精閒嚥坐巖房。”
"春彩"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概念均與"春"的季節屬性密切相關,具體釋義如下:
一、自然物象釋義 指春季絢麗多彩的自然景象,《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春日絢麗的景色"。該詞常見于古典詩詞中,如唐代詩人李商隱《春雨》中"紅樓隔雨相望冷,珠箔飄燈獨自歸"的意境,即暗含春彩的朦胧美感。宋代詞人歐陽修《玉樓春》"雪雲乍變春雲簇,漸覺年華堪縱目"更直接描繪了春彩的視覺層次。
二、曆史制度釋義 在唐代財政體系中特指一種季節性賦稅,《舊唐書·食貨志》記載"春彩"為朝廷在春季征收的絲織品稅項。據《唐會要》載,該稅制始于開元年間,要求各地以絹帛等織物抵充稅賦,主要用以供給宮廷用度及官員俸祿。這種實物稅形式體現了古代賦稅制度與農時節令的緊密關聯。
三、語義演變考據 從構詞法分析,"春"指季節,"彩"本義為彩色絲綢,後引申為光彩、色彩。唐代将二者結合創造新稅名,既保留本義又賦予制度内涵。明代《正字通》注"彩"字時特别提及"唐制有春彩",佐證其作為專業術語的曆史地位。
“春彩”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三類解釋:
在唐代,“春彩”是一種以絲織品為主的賦稅,需定期上貢。例如《新唐書》記載“解送春彩十萬匹到京”,《資治通鑒》中也有相關描述。
“春彩”在不同領域含義迥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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