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cide on a verdict] 定案;定罪(谳:議罪)
(1).指司法上的定案。谳,議罪。 清 袁枚 《新齊諧·趙文華在陰司說情》:“ 京 與婢皆伏罪不敢置辯。将定讞矣,忽報 趙尚書 至。”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洪更生》:“春間将 和珅 定讞時,已明降諭旨,凡依附 和珅 者,概不必株連。” 許地山 《兇手》:“從來人命關天關地,豈有沒個屍親來告,隻憑兩個光棍一告,便成定谳。”
(2).猶定論。《龔自珍全集·語錄》:“千古論 晦庵 者,當以 陳同甫 對 孝宗 之言為定評定讞,此外不足較也。” 郭沫若 《石鼓文研究·再論石鼓文之時代》:“ 馬 氏既遠道以鴻文馳教,并諄諄以‘不吝往復,俾此物時代竟成定讞’相勸勉。”
定谳(dìng yàn)是漢語中的一個法律術語,具有特定的司法含義,主要表示對案件作出最終判決或裁定的過程與結果。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字義解析
二字組合強調對案件的終局性司法裁決。
法律定義
指司法機關(尤指法院)對訴訟案件審理終結後,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裁定,具有法律強制力與不可推翻性(除法定再審程式外)。
例:刑事案件經三審終審後“定谳”,被告需依判決執行刑罰。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為:“對案件作出最後的判決。”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M]. 商務印書館, 2016.)
《辭海》(第七版)
釋為:“定案;最終判決。”
(來源:辭海編輯委員會. 辭海[M].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20.)
《漢語大詞典》
引清代文獻《聊齋志異》例證:“獄已定谳,非卿力不能挽回。”
(來源: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 漢語大詞典[M].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6-1994.)
終局性特征
定谳标志着訴訟程式終結,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即定谳)。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
曆史語境
古代司法中,“谳”特指刑部或大理寺對死刑案的複核,如清代“秋審定谳”制度。
(來源:張晉藩. 中國司法制度史[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定谳”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司法程式中的最終定案或定罪,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該詞由“定”(确定)和“谳”(議罪、審判)組成,表示案件經過法定程式後作出最終判決。例如:“全案定谳”指案件已全部查清,終審判決生效。
用法與延伸
現代使用示例
常見于法律文書或新聞,例如:“英商林克穎酒駕案遭判刑4年定谳”(案例),表明判決已終局。
詞源與結構
“谳”本義為審判定罪(《說文解字》),作動詞時指上報案情或審議案件。與“定”組合後,強調司法程式的終結性和權威性。
注意:該詞在現代口語中較少使用,多用于正式文書或曆史、文學語境。如需具體案例,可參考、4中的清代和當代司法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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