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cide on a verdict] 定案;定罪(谳:议罪)
(1).指司法上的定案。谳,议罪。 清 袁枚 《新齐谐·赵文华在阴司说情》:“ 京 与婢皆伏罪不敢置辩。将定讞矣,忽报 赵尚书 至。”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洪更生》:“春间将 和珅 定讞时,已明降諭旨,凡依附 和珅 者,概不必株连。” 许地山 《凶手》:“从来人命关天关地,岂有没个尸亲来告,只凭两个光棍一告,便成定谳。”
(2).犹定论。《龚自珍全集·语录》:“千古论 晦庵 者,当以 陈同甫 对 孝宗 之言为定评定讞,此外不足较也。” 郭沫若 《石鼓文研究·再论石鼓文之时代》:“ 马 氏既远道以鸿文驰教,并谆谆以‘不吝往復,俾此物时代竟成定讞’相劝勉。”
“定谳”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司法程序中的最终定案或定罪,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该词由“定”(确定)和“谳”(议罪、审判)组成,表示案件经过法定程序后作出最终判决。例如:“全案定谳”指案件已全部查清,终审判决生效。
用法与延伸
现代使用示例
常见于法律文书或新闻,例如:“英商林克颖酒驾案遭判刑4年定谳”(案例),表明判决已终局。
词源与结构
“谳”本义为审判定罪(《说文解字》),作动词时指上报案情或审议案件。与“定”组合后,强调司法程序的终结性和权威性。
注意:该词在现代口语中较少使用,多用于正式文书或历史、文学语境。如需具体案例,可参考、4中的清代和当代司法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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