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cide on a verdict] 定案;定罪(谳:议罪)
(1).指司法上的定案。谳,议罪。 清 袁枚 《新齐谐·赵文华在阴司说情》:“ 京 与婢皆伏罪不敢置辩。将定讞矣,忽报 赵尚书 至。”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洪更生》:“春间将 和珅 定讞时,已明降諭旨,凡依附 和珅 者,概不必株连。” 许地山 《凶手》:“从来人命关天关地,岂有没个尸亲来告,只凭两个光棍一告,便成定谳。”
(2).犹定论。《龚自珍全集·语录》:“千古论 晦庵 者,当以 陈同甫 对 孝宗 之言为定评定讞,此外不足较也。” 郭沫若 《石鼓文研究·再论石鼓文之时代》:“ 马 氏既远道以鸿文驰教,并谆谆以‘不吝往復,俾此物时代竟成定讞’相劝勉。”
定谳(dìng yàn)是汉语中的一个法律术语,具有特定的司法含义,主要表示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或裁定的过程与结果。其释义可从以下角度展开:
字义解析
二字组合强调对案件的终局性司法裁决。
法律定义
指司法机关(尤指法院)对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与不可推翻性(除法定再审程序外)。
例:刑事案件经三审终审后“定谳”,被告需依判决执行刑罚。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定义为:“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判决。”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现代汉语词典[M]. 商务印书馆, 2016.)
《辞海》(第七版)
释为:“定案;最终判决。”
(来源:辞海编辑委员会. 辞海[M].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20.)
《汉语大词典》
引清代文献《聊斋志异》例证:“狱已定谳,非卿力不能挽回。”
(来源: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 汉语大词典[M].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6-1994.)
终局性特征
定谳标志着诉讼程序终结,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定谳)。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8条)
历史语境
古代司法中,“谳”特指刑部或大理寺对死刑案的复核,如清代“秋审定谳”制度。
(来源:张晋藩. 中国司法制度史[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定谳”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司法程序中的最终定案或定罪,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该词由“定”(确定)和“谳”(议罪、审判)组成,表示案件经过法定程序后作出最终判决。例如:“全案定谳”指案件已全部查清,终审判决生效。
用法与延伸
现代使用示例
常见于法律文书或新闻,例如:“英商林克颖酒驾案遭判刑4年定谳”(案例),表明判决已终局。
词源与结构
“谳”本义为审判定罪(《说文解字》),作动词时指上报案情或审议案件。与“定”组合后,强调司法程序的终结性和权威性。
注意:该词在现代口语中较少使用,多用于正式文书或历史、文学语境。如需具体案例,可参考、4中的清代和当代司法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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