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稱“ 耆戶長 ”。古代差役名,職司逐捕盜賊。《資治通鑒·後周世宗顯德五年》:“庚子,詔諸州併鄉村率以百戶為團,團置耆長三人。” 胡三省 注:“耆,老也,每團以老者三人為之長。”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十二:“ 紹聖 元年,耆戶長、壯丁復雇募法,不許以保正長、保丁充代。”《宋史·食貨志上五》:“以裡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 清 黃宗羲 《明夷待訪錄·胥吏》:“耆長、弓手、壯丁以逐捕盜賊,今弓兵捕盜之類。”
耆長(qí zhǎng)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文獻色彩的複合詞,由"耆"(年高德劭者)與"長"(首領)組合構成,特指古代地方基層組織中負責治安與賦役的長者。該詞最早見于宋代地方行政制度,據《宋史·職官志》記載,耆長與戶長、壯丁同屬鄉役體系,由鄉村中"有行止"的耆老擔任,任期三年。
在職能層面,耆長需承擔三項要務:一是督管轄區治安,稽查盜賊;二是調解民間糾紛,維護鄉約;三是協助官府催征賦稅。宋代學者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特别強調,耆長的設置體現了"以民治民"的治理智慧。
從詞義演變觀察,《中國曆史大辭典》指出,隨着保甲制度的推行,耆長的職能在明清時期逐漸被保正、裡長等職務取代,但其作為"德治象征"的文化内涵仍存續于地方志記載中。現代語言學家王力在《古漢語字典》中特别标注該詞屬于"曆史職官類"專業詞彙。
值得關注的是,日本漢學家宮崎市定在《宋元時期的法制與審判機構》中提出,耆長制度對東亞基層治理模式産生過深遠影響,這種由地方賢達參與管理的模式在12-14世紀傳播至朝鮮半島。
“耆長”一詞有兩種不同的含義,需結合發音和語境區分:
基本定義
指宋代的基層治安管理人員,又稱“耆戶長”,主要負責逐捕盜賊、維護地方秩序。
曆史背景
據《資治通鑒》記載,後周世宗顯德五年(958年)推行“團置耆長三人”制度,以百戶為團,選年長者擔任此職。宋代沿用此制,與裡正、弓手等共同負責賦稅催繳和治安管理。
職責演變
北宋紹聖元年(1094年)恢複雇募法,規定耆長需專職擔任,不得由保正長、保丁代職,說明其職能逐漸專業化。
指年長且富有智慧和才能的長者,由“耆”(年老)和“長”(智慧)組合而成,多用于形容德高望重的老年人。該用法在現代漢語中較少見,更多出現在文學或成語典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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