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ide-price;betrothal gift] 舊俗定婚時男家送給女家的彩禮
舊時訂婚時男家送給女家的禮物或金錢。 宋 吳自牧 《夢粱錄·嫁娶》:“既已插釵,則伐柯人通好議定禮,往女家報定。”《清平山堂話本·合同文字記》:“ 李社長 對 劉添祥 説:‘我有個女兒, 劉二哥 求做媳婦,就今日説開。’ 劉大 言:‘既如此,選個吉日良辰下些定禮。’”《醒世恒言·鬧樊樓多情周勝仙》:“兩下説成了,下了定禮,都無别事。”《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二回:“我家姑娘頭回定親的時節,受了他家二十弔錢定禮。”
定禮是漢語中特指傳統婚俗中男方贈予女方的聘禮,又稱“聘禮”或“彩禮”,是确立婚約關系的重要儀式性財物。其核心含義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禮”指“訂婚時男方送給女方的財物”,強調其作為婚約信物的法律民俗意義。《漢語大詞典》進一步說明其包含“金銀首飾、綢緞衣料及錢币等”,是古代“六禮”中“納征”環節的核心内容,标志着雙方正式締結婚約。
定禮制度可追溯至周代禮法。《禮記·昏義》載:“納征者,納聘財也”,東漢鄭玄注:“征,成也,使者納币以成婚禮”,說明定禮具有法定婚姻效力。宋代《朱子家禮》細化聘禮規格,要求“聘币用色缯,貧富隨宜”,反映其兼顧禮制規範與社會適應性。
人類學研究指出,定禮具有三重社會功能:
現代《民法典》雖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作為習俗的定禮仍廣泛存在于民間婚儀中,其形式多簡化為“三金”(金飾)與禮金,核心功能轉向對新婚家庭的資助。
參考來源:
“定禮”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需結合曆史文獻和傳統習俗綜合理解:
定義
指舊時訂婚儀式中,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贈送的財物或金錢,作為婚姻約定的憑證。這一習俗在古代中國廣泛存在,常見于《水浒傳》《紅樓夢》等文學作品中。
曆史文獻例證
近義詞與關聯
與“聘禮”“彩禮”“茶禮”等詞同義,均指向婚姻約定中的財物往來。
古代用法
在部分文獻中,“定禮”指代禮制的制定或規範,如北周庾信《周太子太保步陸逞神道碑》中“春官定禮,夏官治兵”,強調禮法制度的建立。
曆史背景
漢代叔孫通曾為漢高祖“删定禮儀”,以确立君臣之序,此用法多見于官方或學術語境,現代已較少使用。
“定禮”的核心含義為傳統婚俗中的訂婚彩禮,次要含義涉及古代禮制制定。現代語境下,該詞多用于描述曆史或文學中的婚俗場景,實際生活中常以“彩禮”“聘禮”等詞替代。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夢粱錄》《水浒傳》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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