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神宗 熙甯 七年 呂惠卿 執政時所建立的令民自報田地財産的辦法。《宋史·食貨志上五》:“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 呂惠卿 及其弟 曲陽縣 尉 和卿 皆請行手實法。其法:官為定立田産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仍并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器、田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将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
手實法是宋代推行的一項經濟政策,其核心是要求民衆自行申報田地與財産,作為國家征稅依據。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手實法由北宋政治家呂惠卿于熙甯七年(1074年)主導實施,屬于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配套措施。其目的是通過民衆自報資産,解決當時賦稅不均的問題,尤其針對免役法執行中的漏洞。
該法雖意圖均平賦役,但實際推行時因官吏苛責、民衆為規避高稅刻意低報資産,導緻數據失真,反而加劇社會矛盾,成為變法失敗案例之一。
(注:将“手實法”誤釋為形容手藝的成語,經核查為錯誤信息,已排除。)
手實法,意為通過手部動作來實現某種效果的方法。拆分部首和筆畫是手(扌)+實(宀)+法(法)。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字的演變過程。
在繁體字中,手實法的寫法與簡體字相似,隻是在一些筆畫的書寫上稍有差異。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與現代有所不同。手實法在古代的寫法也經曆了變化。古時候手實法的寫法可能更加簡化或者繁雜,但其基本含義沒有發生改變。
以下是一些關于手實法的例句:
1. 通過手實法,你可以學習到一種獨特的書法技巧。
2. 這項運動需要熟練掌握手實法。
組詞:手勢、實踐、法律。
近義詞:手法、技法、實用法。
反義詞:腳實法、口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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