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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實法的意思、手實法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手實法的解釋

宋神宗 熙甯 七年 呂惠卿 執政時所建立的令民自報田地財産的辦法。《宋史·食貨志上五》:“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 呂惠卿 及其弟 曲陽縣 尉 和卿 皆請行手實法。其法:官為定立田産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仍并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器、田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将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手實法是中國古代官府推行的一種賦役征派制度,核心在于要求百姓自行申報(即“手實”)其家庭人口、年齡、田産、物産等資産狀況,作為官府征收賦稅、攤派徭役的直接依據。其名稱源于“親手寫實”之意,強調由民戶主動如實陳報。

核心内涵與運作方式

  1. 自行申報原則:官府不主動核查,而是規定期限,由戶主(通常是家長)親自或委托他人,按照官方要求的格式和項目,詳細填寫本戶的資産清單,包括田地位置、面積級、桑棗樹木數量、房屋、牲畜等動産與不動産,以及家庭成員的姓名、年齡、性别、身份(如丁男、中男、老小、奴婢等)。
  2. 作為征稅基礎:申報的資産清單(手實狀)提交後,官府據此核定該戶的戶等(劃分貧富等級)和應納稅額(如租庸調、兩稅)或應服徭役的種類與天數。資産多者稅役重,資産少者稅役輕。
  3. 連帶責任與告賞:為确保申報的真實性,手實法常輔以嚴厲的懲罰措施和告賞制度。例如,唐代規定申報不實者,戶主将受杖刑;宋代王安石變法時期推行的“手實法”(由呂惠卿具體主持),更是要求鄰裡之間互相監督告發隱匿財産的行為,告發者可獲得被罰沒資産的一部分作為獎賞。

曆史沿革與特點

手實法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中一種重要的資産申報制度,其本質是官府要求民戶自行申報家庭資産狀況以作為征稅派役依據的方法。它體現了官府試圖直接掌握社會財富信息以加強財政汲取能力的努力,曾在唐、宋等朝代推行。盡管其初衷在于均平稅負,但在實際執行中往往因設計缺陷(如嚴苛的告賞)和吏治問題,導緻擾民嚴重、社會矛盾加劇,難以持久推行。

參考來源:

  1. 漆俠. (1987). 《王安石變法》. 上海人民出版社. (闡述宋代手實法推行背景、内容及失敗原因)
  2. [宋] 脫脫 等. 《宋史·食貨志》. (原始史料記載宋代手實法條文及實施情況)
  3. 鄭學檬 主編. (2000). 《中國賦役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系統梳理曆代賦役制度,包括手實法在唐、宋的實施)
  4. 辭海編輯委員會. (2019). 《辭海》(第七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提供“手實法”詞條的标準定義和基本曆史信息)

網絡擴展解釋

手實法是宋代推行的一項經濟政策,其核心是要求民衆自行申報田地與財産,作為國家征稅依據。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背景

手實法由北宋政治家呂惠卿于熙甯七年(1074年)主導實施,屬于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配套措施。其目的是通過民衆自報資産,解決當時賦稅不均的問題,尤其針對免役法執行中的漏洞。

二、實施方法

  1. 官方定價與自報:官府預先制定田産、房屋等資産的基準價格,民衆需根據實際占有情況,按價目自行申報田地面積、財産數量及價值。
  2. 獎懲機制:隱瞞不報者允許他人舉報,查實後罰沒隱瞞部分的三分之一作為舉報獎勵。
  3. 登記流程:縣衙統一接收民衆填報的“手實狀”,并據此編訂戶籍與稅冊。

三、曆史關聯

四、争議與評價

該法雖意圖均平賦役,但實際推行時因官吏苛責、民衆為規避高稅刻意低報資産,導緻數據失真,反而加劇社會矛盾,成為變法失敗案例之一。

(注:将“手實法”誤釋為形容手藝的成語,經核查為錯誤信息,已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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