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管的官吏。 唐 陳子昂 《上蜀川安危事》:“ 蜀 中諸州百姓所以逃亡者,實緣官人貪暴,不奉國法;典吏遊容,因此侵漁。”
(2).吏員的通稱。 清 代司、道、府、廳、州、縣的吏員都叫典吏。見《清會典·吏部·文選清吏司一》“八曰吏”注。
典吏是中國古代官制中的基層吏員稱謂,主要職責為掌管文書、案卷及衙門日常事務,常見于明清時期的地方官府。其釋義與曆史職能如下:
字源釋義
“典”取“掌管、主持”之義(《說文解字》:“典,五帝之書也”),引申為職務主管;“吏”指官府辦事人員(《漢書·百官公卿表》:“吏,治人者也”)。合稱即“主管文書之吏”。
核心職能
明清時期,典吏隸屬州縣衙門,負責:
(參考:《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中華書局,第211頁)
(參考:《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著,法律出版社,第68頁)
典吏群體是古代行政體系的基礎執行者,雖地位卑微,卻是維系官府運轉的關鍵角色。其名稱亦反映傳統官僚制度中“吏與官分途”的特點——官掌決策,吏司實務。
(參考:《中國古代官僚制度研究》,吳宗國著,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53頁)
文獻來源:
“典吏”是古代中國官制中的常見稱謂,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詳細解析:
主管官吏
指負責某一事務的主要官員,常見于唐代文獻。例如唐代陳子昂在奏疏中提到“典吏遊容”侵擾百姓,反映其作為地方管理者的職能。
清代吏員通稱
清代将司、道、府、廳、州、縣等各級衙門的基層辦事人員統稱為“典吏”,屬于未入流的吏職,負責文書、檔案、賦稅等具體事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職能細分,可參考《清會典》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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