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管的官吏。 唐 陈子昂 《上蜀川安危事》:“ 蜀 中诸州百姓所以逃亡者,实缘官人贪暴,不奉国法;典吏游容,因此侵渔。”
(2).吏员的通称。 清 代司、道、府、厅、州、县的吏员都叫典吏。见《清会典·吏部·文选清吏司一》“八曰吏”注。
典吏是中国古代官制中的基层吏员称谓,主要职责为掌管文书、案卷及衙门日常事务,常见于明清时期的地方官府。其释义与历史职能如下:
字源释义
“典”取“掌管、主持”之义(《说文解字》:“典,五帝之书也”),引申为职务主管;“吏”指官府办事人员(《汉书·百官公卿表》:“吏,治人者也”)。合称即“主管文书之吏”。
核心职能
明清时期,典吏隶属州县衙门,负责:
(参考:《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中华书局,第211页)
(参考:《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著,法律出版社,第68页)
典吏群体是古代行政体系的基础执行者,虽地位卑微,却是维系官府运转的关键角色。其名称亦反映传统官僚制度中“吏与官分途”的特点——官掌决策,吏司实务。
(参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研究》,吴宗国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53页)
文献来源:
“典吏”是古代中国官制中的常见称谓,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详细解析:
主管官吏
指负责某一事务的主要官员,常见于唐代文献。例如唐代陈子昂在奏疏中提到“典吏游容”侵扰百姓,反映其作为地方管理者的职能。
清代吏员通称
清代将司、道、府、厅、州、县等各级衙门的基层办事人员统称为“典吏”,属于未入流的吏职,负责文书、档案、赋税等具体事务。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职能细分,可参考《清会典》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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