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竊用他人土地、墓穴埋葬死者。《唐律·戶婚中·盜耕人墓田》:“諸盜耕人墓田,杖一百。傷墳者,徒一年。即盜葬他人田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 明 葉盛 《水東日記·葬地蛇盤兔》:“意者,地氣溫暖,二物皆穴焉,偶相值而相持,亦適然耳。昧者至争地盜葬,訐訟連年,惑哉!”《清文獻通考·刑四》:“若本人遠祖之墳被人發掘盜葬,因将盜葬之棺發掘抛棄者,雖同是發塚,不必以發塚論。”
盜葬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與文化内涵的詞彙,指未經許可或違反禁令,私自将遺體埋葬在他人土地、公共區域或官府明令禁止安葬的地點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層面:
法律層面的侵權屬性
盜葬本質是對土地所有權或管理權的侵犯。在傳統中國律法中,盜葬被視為嚴重違法行為。例如清代《大清律例·戶律·田宅》明确規定:“若将互争及他人田産,盜賣、盜葬者,杖八十、徒二年。” 這體現了古代法律對土地權益的保護及對私自侵占行為的懲處。
習俗與風水層面的禁忌
盜葬常與風水觀念緊密關聯。私自将棺柩埋入他人祖墳或風水寶地(稱為“盜穴”或“盜厝”),被認為會破壞原土地所有者的家族風水,招緻災禍,因此為社會習俗所嚴厲禁止。清代文獻《儒林外史》第四十四回即有相關情節描述,反映了當時社會對此類行為的道德譴責。
官府禁令的違反
盜葬也指違反官府發布的安葬禁令。古代官府常因風水、軍事、水利等原因,劃定特定區域(如城郭附近、河道堤岸、官山等)為禁葬區。在此類區域下葬即構成“盜葬”,官府有權強制起遷并處罰責任人。相關禁令在曆代地方志及官文書中多有記載。
權威來源參考:
《大清律例》戶律田宅門相關條款。可參考專業古籍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或權威點校本(中華書局版)。
(清)吳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十四回:“遲衡山道:‘……人家請了地理先生,說是葬在龍穴,就要發貴……有人盜葬了,就要破法。’” 可查證于文學典籍如《中華經典古籍庫》。
地方志文獻(如清代《徽州府志》、《福建省例》等)中常見禁葬令及盜葬案例記載。可查閱《中國方志庫》或國家圖書館地方志資源。
“盜葬”一詞融合了法律侵權、風水禁忌與公權管理三重含義,是理解傳統中國土地制度、喪葬文化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概念。其釋義需結合古代律法條文、社會習俗及曆史文獻進行綜合闡釋。
“盜葬”是一個具有法律與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文獻中有所側重,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盜葬”指未經許可,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或墓穴埋葬死者。這種行為在古代被視為對土地所有權和墓葬禮儀的嚴重侵犯。例如《唐律》明确規定,盜葬他人田地者需受笞刑,若涉及墓田則加重處罰,并強制移葬。
部分資料(如、4)将“盜葬”解釋為“非法掘墓盜取物品”,實為與“盜墓”混淆。實際上,“盜葬”核心在于“未經允許占用土地埋葬”,而非盜取陪葬品。需注意區分兩者語境。
古代對盜葬的嚴懲反映了土地權屬和喪葬倫理的重要性。相關法律不僅保護私有財産,也維護宗法制度下的社會秩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唐律疏議》《水東日記》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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