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回受賄或盜竊得來的財物。《焚書·唐貴梅傳》引 明 楊慎 《孝烈婦唐貴梅傳》:“姑曰:‘婦在,吾猶有望;婦死,商人必倒贜。吾是以哭,非哭惡奴也。’”《二刻拍案驚奇》卷四:“店主人道:‘ 雲南 來是尋人的,不是倒贜的麼?’”
"倒贓"是漢語法律術語與日常用語中的特殊詞彙組合,指在非法交易中将贓物轉手倒賣或轉移的行為。該詞由"倒"(轉手買賣)和"贓"(非法所得財物)複合構成,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層面:
一、法律定性層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倒贓行為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範疇。具體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違法行為(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刑法》全文)。
二、行為特征層面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倒"解釋為"轉手買賣","贓"定義為"貪污、受賄或盜竊得來的財物"。倒贓即通過二次交易使非法財物進入流通領域,常見于盜竊、詐騙等經濟犯罪後續處理環節(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
三、司法認定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确指出,認定倒贓行為需同時滿足"明知是犯罪所得"和"實施轉移或交易行為"兩個要件,交易金額累計達三千元以上即構成犯罪(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庫)。
四、曆史語義演變 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倒贓"最早見于明代律例,原指官府追讨贓物的程式。清代《六部成語注解》中演變為包含"轉賣分贓"的新義項,現代法律體系繼承并完善了這一概念的界定(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
關于“倒贓”的詞義解釋如下:
基本釋義
“倒贓”指通過追讨、索回等方式取回因受賄、盜竊等非法行為所得的財物。該詞屬于古漢語用法,現代使用較少,常見于明清小說或法律文書語境中。例如《二刻拍案驚奇》提到「雲南來是尋人的,不是倒贓的麼?」即指追索贓物的行為。
詞義結構
發音與用法
拼音為dǎo zāng(部分文獻标注為dào zāng),作動詞使用,常見搭配如「倒贓的商人」「倒贓官司」。明代楊慎《孝烈婦唐貴梅傳》中「商人必倒贜」即描述商人通過訴訟追回贓款。
延伸辨析
需注意與「退贓」的區别:
建議參考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或《辭海》獲取更系統的釋義。
百羅材茂行絜草止鋤誅摧枯大厲彈筋估兩誕載道稱颠當點將琱镌訛僞飛溜焚屍扶弱抑強高根恭世子瓜疇寡交管城子裹骽韓流獾兒會且肩勞任怨截面金鹿窘迫眷私開物成務跬跬拜拜苦盡甜來老子聯類榴靥冒金花茅社毛員鼓沒氣路鳴聲木本之誼内入行長念咎拍照賠不是批亢搗虛琦善畦町榮衛上糞示愛素絲羔羊題拂投險渦濑香根兒校飾狎亵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