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称“ 典地 ”。典当田地。承典人交付典价后,在典当期间,即获得该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可转典。旧时自耕农民迫于生活需要,又想保持土地回赎权,常采用典田方式。但到期往往无力回赎,变成绝卖。
典田是中国传统土地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物权形式,指土地所有者(出典人)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暂时转让给他人(承典人),同时保留土地所有权,并约定未来可赎回土地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如下:
典田本质是用益物权的转移。出典人将土地“典”给承典人,承典人支付典价后获得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土地所有权仍归属出典人(《法学大辞典》)。
区别于绝卖(永久买卖),典田允许出典人在约定期限内(典期)或期满后以原价赎回土地,称为“回赎权”。若逾期未赎,土地可能转为绝卖(《中国典当制度史》)。
承典人支付的典价通常低于土地市价,换取土地使用期间的收益(如耕种所得)。典期内土地产出归承典人所有,抵作典价利息(《中国土地制度史》)。
形式 | 所有权归属 | 回赎权 | 支付性质 |
---|---|---|---|
典田 | 出典人 | 有 | 典价(一次性支付) |
土地租赁 | 出租人 | 无 | 租金(周期性支付) |
土地抵押 | 抵押人 | 无 | 借款(需还本付息) |
典田在明清至民国时期盛行于南方农村,尤其福建、江浙等地。其灵活性缓解了农民短期资金需求,但因回赎纠纷频发,1950年《土地改革法》废止典权制度,现行《民法典》亦未保留。
参考文献
: 《法学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典权"条目。
: 曲彦斌,《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
: 赵冈,《中国土地制度史》,新星出版社,2006年。
: 《中华民国民法典》,1930年颁布,物权编第911条。
: 抵押中土地所有权不转移,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拍卖土地受偿,但无使用收益权。
“典田”是中国旧时土地交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涉及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暂时转让,而非完全出售所有权。以下是详细解释:
典田亦称“典地”,指土地所有者(多为自耕农)因急需用钱,将田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暂时出典给他人,换取一笔典价,同时保留未来赎回的权利。这种方式介于抵押与绝卖之间,典价通常远低于土地的实际卖价。
典田制度反映了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土地流转与阶级矛盾,既是农民应对危机的临时手段,也是地主阶级进行土地兼并的工具。其核心特征在于“保留赎回权”与“低价短期转让使用权”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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