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則;通例。《晉書·劉頌傳》:“苟不至於害政,則皆天網之所漏;所犯在甚泰,然後王誅所必加,此舉罪淺深之大例者也。”《周書·明帝紀》:“四方州鎮使到,各令三日哭,哭訖,悉權辟兇服,還以素服從事,待大例除。” 嚴複 《原強》:“欲論其合,先考其分,則昭昭若揭日月而行,亘天壤不刊之大例也。”
“大例”是漢語中的古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
一、根本法則與制度準則
在古代典籍中,“大例”常指根本性的規範或制度框架。例如《晉書·禮志》記載“禮之興,所以定大例,明至公”,此處的“大例”指禮法制度的核心原則。《唐律疏議》亦載“凡斷獄,皆須依大例而行”,強調司法審判需遵循基本法理準則。
二、典籍編纂的體例範式
在文獻學範疇,“大例”特指著作的編纂綱領。劉勰《文心雕龍·史傳》稱“诠序一文為易,彌綸群言為難,此為大例之體要也”,說明編撰史書需确立貫通全篇的核心體例。清代章學誠《文史通義》亦用“大例”指代史書編撰的凡例系統。
三、經學闡釋的通用原則
經學研究中,“大例”可指解經的共通規則。孔穎達《五經正義》雲“春秋大例,皆以一字為褒貶”,表明《春秋》筆法通過特定字詞傳遞價值判斷。宋代朱熹注《四書》時,亦強調“讀經當先明大例,而後析其微旨”。
(主要參考來源:中華書局《漢語大詞典》、上海古籍出版社《古代漢語詞典》、國家圖書館藏《唐律疏議》影印本)
“大例”是一個文言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大例(拼音:dà lì)指通則、通例,即普遍適用的規則或原則。
古代文獻引用
現代用法
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但在文言文或學術讨論中仍可能涉及,例如“階級是聖朝大例”(造句示例)。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晉書》《周書》等古籍原文,或查閱高權威性詞典(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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