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看到正義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語本《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宋史·歐陽修傳》:“天資剛勁,見義勇為,雖機穽在前,觸發之不顧。” 郭沫若 《南冠草》第三幕:“大丈夫見義勇為,我希望你老人家不要退縮。”亦作“ 見義敢為 ”。 宋 曾鞏 《太子賓客緻仕陳公神道碑銘》:“為吏明悟敏捷,見義敢為,不少屈以求合。”《明史·伍骥傳》:“莊重寡言笑,見義敢為。”
“見義勇為”是一個源自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成語,其含義與社會價值可從以下五個方面綜合解讀:
一、定義與法律界定
見義勇為指非因法定職責或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人身財産安全,主動實施的搶險、救災、制止違法犯罪等行為。現代法律明确其適用範圍,如輔警、保安等特定職業人員也可被納入認定範圍。
二、曆史淵源
該詞最早出自《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強調面對正義之事應勇于行動。孔子通過此句倡導将内心對“義”的認知轉化為實際行動,體現儒家對知行合一的追求。
三、行為特征
•核心要素:需滿足“無義務性”與“利他性”,即行為非職責所迫且以保護他人或公共利益為目的。
•勇氣表現:常需突破常人難以承受的風險,如與歹徒搏鬥或沖入火場救人。
•典型場景:包括制止暴力犯罪、自然災害中參與救援等。
四、社會意義
作為中華民族崇尚的道德品質,其價值體現在兩方面:
五、現代發展
當前各地政府通過設立評定委員會、完善褒獎制度等方式,既弘揚傳統美德,又為見義勇為者提供法律保障,例如烏蘭察布市公開征求意見的條例即體現這一趨勢。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曆史典故,可查閱《論語》原文及地方性法規文件。
見義勇為是一個成語,意思是看到正義的事情,勇敢地去做。它由“見”、“義”、“勇”、“為”四個字組成。
拆分部首和筆畫:
· 見:由“⺅”(人)部首和筆畫“4”組成。
· 義:由“人”部首和筆畫“3”組成。
· 勇:由“力”部首和筆畫“3”組成。
· 為:由“丶”(點)和筆畫“4”組成。
來源:
這個成語最早出現在明代文學家袁宏道的《戊戌雜識》中。後來在各種文獻中廣泛流傳,并成為人們常用的詞語。
繁體:
《見義勇為》在繁體字中的寫法是「見義勇為」。
古時候漢字寫法:
在古時候,成語《見義勇為》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大緻形似于現代寫法,隻是字的形狀可能略有差異。
例句:
1. 他見義勇為,英勇地保護了受欺負的孩子。
2. 面對困難,我們要有見義勇為的精神,勇敢地去應對。
組詞:
見義、勇為、勇敢、正義、行動。
近義詞:
見義執言、見義援助、見利忘義。
反義詞:
逢迎低頭、怯于行事、見風使舵。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