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逐處罰。 宋 蘇轼 《杭州召還乞郡狀》:“及竄責 黃州 ,每有表疏,先帝復對左右稱道,哀憐奬激,意欲復用,而左右固争,以為不可。” 宋 周煇 《清波雜志》卷七:“門人 張耒 時知 潁州 ,聞 坡 ( 蘇軾 )卒,出己俸於 薦福禪寺 修供,以緻師尊之哀,乃遭論列,責授 房州 别駕, 黃州 安置。雖名竄責,馨香多矣。”
"竄責"在現行權威漢語詞典中暫未作為獨立詞條收錄,該組合可能為生造詞或區域方言用法。根據漢字單字釋義可作如下分析:
語義推測: 結合二字本義,"竄責"可能表達"逃避責任"或"混亂追責"的複合含義,類似"诿責""塞責"等詞的構詞邏輯。該推測參考了《現代漢語複合詞研究》(商務印書館)中關于動詞性複合詞的構成規律。
詞源辨析: 在現存文獻中,《資治通鑒》有"竄逐負罪"的表述(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但未直接使用"竄責"組合。建議使用者提供具體語境以便更準确釋義。
“竄責”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描述對官員的處罰形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竄責”指放逐并處罰,通常指古代官員因觸犯朝廷或政治失勢後,被貶谪到邊遠地區并承擔相應責罰。例如:
宋代蘇轼被貶黃州時,史載“及竄責黃州,每有表疏,先帝複對左右稱道”; 蘇轍詩句“竄責不敢辭,狂言見天真”也體現了這一含義。
該詞多見于宋代文獻,與當時的政治環境相關。如蘇轼門人張耒因悼念蘇轼被彈劾,最終“雖名竄責,馨香多矣”,說明“竄責”不僅包含貶谪,還隱含着對人物氣節的評價。
如今“竄責”已非常用詞彙,多見于研究古代政治制度或文學作品的場景,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貶谪與問責的雙重内涵。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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