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管理民事之官。《左傳·昭公十七年》:“自 顓項 以來,不能紀遠,乃紀於近。為民師而命以民事,則不能故也。”
(2).民衆的師表。《漢書·武帝紀》:“諭三老孝弟,以為民師。”
(3).民辦學校教師的簡稱。《光明日報》1988.11.18:“冒領民師補助,截留建校經費,雙廟小學校受到處分。”
"民師"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
一、基礎定義 "民師"全稱為"民辦教師",指20世紀50年代至本世紀初在中國農村地區從事基礎教育工作,但未納入國家編制體系的非公辦教師群體。這類教師主要由地方社區選拔培養,承擔掃盲教育和義務教育任務。
二、社會屬性特征 根據《中國教育統計年鑒》記載,民辦教師具有雙重身份屬性:既是知識傳播者,又是農業勞動者。其工作性質表現為"亦教亦農",薪酬主要來源于集體工分折算和地方財政補助相結合的模式。
三、曆史演進脈絡
四、社會貢獻數據 據教育部2006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民辦教師群體鼎盛時期承擔了全國農村地區68.3%的小學教學任務,在掃除文盲工作中使2.3億農村人口達到基礎文化水平。
注:本文核心數據引自教育部檔案館公開文件,定義标準參照《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第912頁"民辦教師"詞條釋義。
“民師”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文化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古代管理民事的官員
最早見于《左傳·昭公十七年》,指負責地方民事管理的官員。這類官職在先秦時期已存在,主要職能是協調民間事務。
民衆的師表
指道德或學識上成為百姓榜樣的人物。如《漢書·武帝紀》記載“谕三老孝弟,以為民師”,強調通過選拔德高望重者引導社會風尚。
現代特定群體:民辦教師
這是20世紀50-90年代中國農村教育中的特殊群體。他們未納入國家教師編制,身份兼具農民與教師的雙重屬性:
古代詩詞中常以“民師”贊譽地方官員或賢士,如宋代王邁詩句“善教牖民師帥責”,體現對德才兼備者的推崇。
建議:若需查詢具體民師政策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地方教育志或《光明日報》1988年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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