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佩劍。《韓非子·入奸》:“聚帶劍之客,養必死之士。”《史記·秦本紀》:“ 簡公 六年,令吏初帶劍。” 唐 王維 《送從弟蕃遊淮南》詩:“讀書復騎射,帶劍遊 淮陰 。”
(2).佩帶的劍。《東觀漢記·虞延傳》:“賜 延 錢及帶劍佩刀。”
(3).投壺的一種招數。把箭投插入壺耳中。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雜藝》:“投壺之禮,近世愈精。古者實以小豆,為其矢之躍也,今則唯欲其驍,益多益喜,乃有倚竿、帶劍、狼壺、豹尾、龍首之名。” 王利器 集解引 司馬光 《投壺格》:“倚竿,箭斜倚壺口中,帶劍,貫耳不至地者。”
"帶劍"在漢語中是一個具有多重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分解為以下四個層面:
一、器物佩戴之本義 指佩挂寶劍的行為狀态,《漢語大詞典》定義為"佩劍于腰間"的具象動作。古代士人将劍視為身份象征,《禮記·少儀》記載"君子無故,玉不去身,士無故不徹琴劍",體現周代貴族佩劍習俗。
二、權力象征之延伸 自秦漢起,帶劍成為官階标識,《史記·秦本紀》載"簡公六年,令吏初帶劍",顯示秦國以佩劍制度區分官吏等級。漢代更規定"二千石以上官得帶劍上殿",将佩劍權與官僚體系挂鈎。
三、俠義精神之載體 唐宋以降,帶劍演化為俠客文化符號。李白《俠客行》"趙客缦胡纓,吳鈎霜雪明"通過佩劍意象塑造俠士形象,明清小說《三俠五義》中展昭"湛盧劍隨身"的描寫,使帶劍成為武俠文學典型特征。
四、法律規範之對象 《唐律疏議·衛禁律》明令"諸宿衛人兵仗不得遠身",對帶劍行為進行軍事管制。《宋刑統》更增設"諸街巷持刃劍者杖八十"條款,反映佩劍權從特權向禁令的轉變過程。
“帶劍”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佩劍(動詞)
指隨身攜帶或佩戴劍的行為,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韓非子·入奸》提到“聚帶劍之客”,《史記·秦本紀》記載秦國簡公六年“令吏初帶劍”。
佩帶的劍(名詞)
指具體佩戴的劍本身。如《東觀漢記·虞延傳》中記載皇帝賞賜虞延“錢及帶劍佩刀”。
投壺的招數(古代遊戲術語)
投壺是古代宴會中的一種遊戲,将箭投入壺中,“帶劍”特指将箭投插進壺耳的高難度動作。
雖然用戶問題聚焦“帶劍”本身,但部分含“劍”字的成語可輔助理解其文化關聯,例如“琴心劍膽”(比喻才情與膽識)、“鑄劍為犁”(象征和平)等。
“帶劍”既可指動作、器物,也可作為特定文化活動的術語,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韓非子》《史記》等原文或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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