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律停止執行死刑的日子。 清 錢大昕 《廿二史考異·唐書五·刑法志》:“凡斷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斷屠日謂每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也。”
斷屠日是中國古代特有的宗教性、制度性禁殺日,指特定日期禁止屠宰牲畜、捕獵生靈的習俗或法令。其内涵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指古代官府或宗教團體強制推行的禁止屠宰牲畜的日子,旨在體現慈悲戒殺的理念。此俗融合了佛教戒律、道教禁忌與官方行政命令(《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诏令每年正月、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十齋日為斷屠日,禁止漁獵屠宰(《唐六典·尚書刑部》[中華書局])。
源自佛教“十齋日”信仰,認為特定日期天神巡行人間,需持齋修福。如《地藏經》雲:“每月十齋日,諸罪結集,定其輕重”(《大乘義章》[CBETA電子佛典])。
道教将三官大帝(天官、地官、水官)誕辰定為斷屠日,如正月十五上元節禁屠(《荊楚歲時記》[上海古籍出版社])。
斷屠日民衆改食素齋,衍生出特定節令食品,如宋代《東京夢華錄》載中元節“禁屠三日,市民皆食素”(《東京夢華錄箋注》[中華書局])。
隨着社會變遷,斷屠日已從強制性法令轉化為民俗記憶,部分佛教寺院仍保留十齋日傳統,但其文化内核仍體現中國傳統“仁民愛物”的生态倫理觀(《中國民俗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參考文獻來源:
“斷屠日”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特定日期,特指唐代及後世部分朝代規定停止執行死刑的日子。以下是詳細解釋:
斷屠日源于唐代律法,指每月固定禁止執行死刑的日期。其名稱中的“斷屠”本意為禁止屠宰牲畜(),但在法律語境中引申為停止死刑。
根據《唐書·刑法志》記載,每月以下10天為斷屠日: 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這些日期多與佛教齋戒日或傳統節氣相關。
“斷屠”一詞本身包含兩層含義:
該制度體現了古代“天人感應”思想,通過順應自然節律與宗教習俗來規範刑罰,反映了傳統法律與倫理、信仰的結合。
如需進一步了解唐代法律體系或具體案例,可查閱《唐律疏議》等典籍,或中提到的《廿二史考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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