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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陌錢的意思、除陌錢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除陌錢的解釋

唐德宗 時所征雜稅名。 建中 四年(公元783年),戶部侍郎 趙贊 奏設除陌錢。凡公私買賣,由舊定每千錢官留二十文,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換,折錢計稅。偷逃稅款一百文者沒收價款,至二千文則刑杖六十。稅法實行後,民怨沸騰。 興元 二年正月罷停。《舊唐書·德宗紀上》:“﹝ 建中 四年﹞六月庚戌,初稅屋間架、除陌錢。”亦省稱“ 除陌 ”。《續資治通鑒·宋神宗熙甯七年》:“今市易之為虐,駸駸乎間架、除陌之事矣。”參閱《舊唐書·食貨志下》《文獻通考·征榷六》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除陌錢是中國唐代中後期征收的一種特殊商業稅,其核心含義是對市場交易行為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課稅。“除陌”的字面意思可拆解為“除去”與“陌錢”(“陌”指百錢,即一貫錢的百分之一),引申為在每筆交易中抽取一定份額作為稅收。

一、定義與性質

“除陌錢”是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年)由戶部侍郎趙贊提議設立的交易稅。其征收方式為:凡市場買賣、民間支付(如借貸、租賃等),每貫錢(1000文)由政府抽取50文(即5%)。若交易以實物進行,則折合成錢币價值後按相同稅率征收。該稅種具有強制性、普遍性,覆蓋了廣泛的商業活動,屬于國家財政困難時期臨時增設的間接稅。

二、曆史背景與目的

安史之亂後,唐朝中央財政瀕臨崩潰,原有租庸調制難以維系。為籌措軍費平定藩鎮叛亂,政府急需開辟新稅源。除陌錢與同時推行的“間架稅”(房屋稅)共同構成戰時財政措施,旨在通過直接向流通領域征稅緩解國庫空虛。

三、征收方式與弊端

除陌錢采用“官給牙商印紙,據實登記交易額,按率抽稅”的方式。牙商(中介)需記錄買賣雙方信息及金額,每日彙總繳稅。此制度存在兩大弊端:

  1. 重複征稅:商品流通中多次交易導緻層層課稅,擡高物價;
  2. 吏治腐敗:牙商與官吏勾結,常虛報交易額或勒索商戶,甚至對未成交行為強行征稅,民間怨聲載道。

四、廢除與影響

因民怨沸騰及藩鎮壓力,除陌錢與間架稅于興元元年(784年)被唐德宗下诏廢除,僅實施一年。但其“按交易額比例征稅”的思路對後世商稅制度産生深遠影響。宋代“住稅”“過稅”、明清“牙稅”均可視為其變體,标志着中國古代稅收從以人頭、土地為主轉向重視商業流通領域。


權威參考來源:

  1. 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M].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21.
  2. 李錦繡. 《唐代財政史稿》[M].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1.
  3. 劉昫. 《舊唐書·卷四十九·食貨志》[M]. 中華書局點校本.
  4. 陳明光. 《唐代財政史新編》[M].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9.

網絡擴展解釋

除陌錢是唐代德宗時期推行的一種交易稅,主要用于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定義與背景
    除陌錢是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年)由戶部侍郎趙贊提議設立的雜稅。其背景是安史之亂後國庫空虛,政府為籌措軍費而增設此稅,最初針對市場交易和公私支付行為征稅。

  2. 稅率與征收方式

    • 初始稅率為交易金額的2%(每千錢官留二十文),後增至5%(五十文)。
    • 物物交換需折合錢币計稅,偷逃稅款者按金額處罰:逃稅100文沒收價款,達2000文則杖刑六十。
  3. 社會影響與廢止
    該稅加重商民負擔,導緻民間強烈不滿,甚至引發市場停滞。僅施行一年餘,便于興元二年(784年)正月廢除。

  4. 曆史意義
    作為唐代財政改革的一部分,除陌錢反映了中唐時期稅收制度的臨時性與苛重性,也為後世研究古代交易稅提供了典型案例。

注:部分資料提到除陌法與貨币功能相關,但主流記載均指向其為交易稅,貨币說存疑,需結合權威史料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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