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德宗 时所征杂税名。 建中 四年(公元783年),户部侍郎 赵赞 奏设除陌钱。凡公私买卖,由旧定每千钱官留二十文,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换,折钱计税。偷逃税款一百文者没收价款,至二千文则刑杖六十。税法实行后,民怨沸腾。 兴元 二年正月罢停。《旧唐书·德宗纪上》:“﹝ 建中 四年﹞六月庚戌,初税屋间架、除陌钱。”亦省称“ 除陌 ”。《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七年》:“今市易之为虐,駸駸乎间架、除陌之事矣。”参阅《旧唐书·食货志下》、《文献通考·征榷六》。
除陌钱是中国唐代中后期征收的一种特殊商业税,其核心含义是对市场交易行为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课税。“除陌”的字面意思可拆解为“除去”与“陌钱”(“陌”指百钱,即一贯钱的百分之一),引申为在每笔交易中抽取一定份额作为税收。
“除陌钱”是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年)由户部侍郎赵赞提议设立的交易税。其征收方式为:凡市场买卖、民间支付(如借贷、租赁等),每贯钱(1000文)由政府抽取50文(即5%)。若交易以实物进行,则折合成钱币价值后按相同税率征收。该税种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覆盖了广泛的商业活动,属于国家财政困难时期临时增设的间接税。
安史之乱后,唐朝中央财政濒临崩溃,原有租庸调制难以维系。为筹措军费平定藩镇叛乱,政府急需开辟新税源。除陌钱与同时推行的“间架税”(房屋税)共同构成战时财政措施,旨在通过直接向流通领域征税缓解国库空虚。
除陌钱采用“官给牙商印纸,据实登记交易额,按率抽税”的方式。牙商(中介)需记录买卖双方信息及金额,每日汇总缴税。此制度存在两大弊端:
因民怨沸腾及藩镇压力,除陌钱与间架税于兴元元年(784年)被唐德宗下诏废除,仅实施一年。但其“按交易额比例征税”的思路对后世商税制度产生深远影响。宋代“住税”“过税”、明清“牙税”均可视为其变体,标志着中国古代税收从以人头、土地为主转向重视商业流通领域。
权威参考来源:
除陌钱是唐代德宗时期推行的一种交易税,主要用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背景
除陌钱是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年)由户部侍郎赵赞提议设立的杂税。其背景是安史之乱后国库空虚,政府为筹措军费而增设此税,最初针对市场交易和公私支付行为征税。
税率与征收方式
社会影响与废止
该税加重商民负担,导致民间强烈不满,甚至引发市场停滞。仅施行一年余,便于兴元二年(784年)正月废除。
历史意义
作为唐代财政改革的一部分,除陌钱反映了中唐时期税收制度的临时性与苛重性,也为后世研究古代交易税提供了典型案例。
注:部分资料提到除陌法与货币功能相关,但主流记载均指向其为交易税,货币说存疑,需结合权威史料进一步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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