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escription;prescribe] 所開的藥方
(1).給病人開藥方。《梁書·謝舉傳》:“ 舉 雖居端揆,未嘗肯預時務,多因疾陳解,敕輒賜假,并手敕處方,加給上藥。” 唐 劉餗 《隋唐嘉話》卷中:“ 澄 自為處方,以此藥為主,其病自除。” 宋 葉適 《胡尚書奏議序》:“能言病未必能處方,不能言病,而輒處方,誤人死矣。” 清 蔡複一 《答劉學憲書》:“國醫處方,劑劑皆中。”
(2).藥方。 徐特立 《衛生展覽會的重要意義》:“ 張仲景 的處方,有研究的必要。” 何士光 《鄉場上》:“她要 任老大 女人領娃娃去找鄉場上那個醫生,去開處方,去付藥費。”
“處方”是漢語中具有專業屬性的複合詞,由“處”(處理、處置)與“方”(方法、方案)構成。在醫學領域中,《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醫生針對患者病情開寫的治療用藥單據”,包含藥物名稱、劑量及用法等内容。該詞作動詞時表示開具醫療方案的行為,如“醫生正在為患者處方”。
從構詞法分析,“處方”屬于動賓結構複合詞,詞義演變可追溯至漢代《傷寒雜病論》中“處方才劑”的記載。現代法律層面,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的《處方管理辦法》明确其法律效力,要求處方必須由執業醫師簽名并标注有效期。在中醫藥領域,《中醫藥學名詞》特别強調處方需遵循“君臣佐使”配伍原則,體現中醫整體觀治療思想。
處方是醫療活動中由注冊執業醫師或助理醫師開具的、經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調配的書面醫療文書,具有法律、技術和經濟意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處方是醫師在診療中為患者開具的用藥憑證,需包含以下信息:
處方需嚴格遵循“安全、有效、經濟”原則,且僅限專業人員審核調配。非處方藥(OTC)雖無需醫師開具,但使用仍需謹慎。
如需更完整的分類标準或法律條款,可參考《處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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