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arly youth (from ten to sixteen)] 古稱青年男子,現在指人大約十歲到十五歲這個階段
少年兒童讀物
不幾年。《後漢書·西南夷傳·滇》:“初到郡,米斛萬錢,漸以仁恩,少年間,米至數十雲。” 李賢 注:“少年,未多年也。”
(1).古稱青年男子。與老年相對。《韓非子·内儲說上》:“ 鄭 少年相率為盜,處於 雚澤 。” 三國 魏 曹植 《送應氏》詩之一:“不見舊耆老,但覩新少年。” 唐 高適 《邯鄲少年行》:“且與少年飲美酒,往來射獵西山頭。”《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七:“兩人都是出羣才學,英鋭少年。”
(2).今稱介于童年與青年之間的年紀以及這樣年紀的人。 謝覺哉 《觀花小記》:“ 重慶 市團委……贈送我們以少年工廠制的模型和青年作家的木刻等。”《<艾青詩選>自序二》:“從少年時代起,我從美術中尋求安慰。”
(3).年輕,年輕時。 漢 劉向 《列女傳·陳寡孝婦》:“母曰:‘吾憐汝少年早寡也。’” 宋 辛棄疾 《丑奴兒·書博山道中壁》詞:“少年不識愁滋味,愛上層樓。愛上層樓。為賦新詞強説愁。” 柳杞 《好年勝景》:“那 吳松明 老人是全社有名的活躍人物,他少年窮困,學過唱大鼓書。”
少年,指人生階段中介于童年與青年之間的過渡時期,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五方面解析:
詞義本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少年"定義為"人十歲左右到十五六歲的階段",強調其生理與心理的雙重過渡特征。該詞最早見于《史記·項羽本紀》"項羽少時,學書不成",指未及冠禮的男性,後演變為性别中立的年齡指稱。
法律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國法律語境中的"少年"特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該界定被《民法典》第17-20條所沿用。
文化意象
在文學創作中,少年常承載"初陽"意象,如《文心雕龍·時序》所述"童子雕琢,必先雅制",既指代年齡特征,也隱喻成長過程中的求知狀态。這種文化符號在《全唐詩》收錄的789首涉及少年的詩歌中具象化為"騎竹馬""放紙鸢"等典型意象。
心理特征
中國心理學會《發展心理學》将少年期劃定為11-15歲,指出該階段呈現"生理成熟前于心理成熟"的典型特征,表現為自我意識覺醒與認知能力快速發展的雙重性,這一理論在教育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綱要》中得到官方确認。
社會功能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将18周歲以下統稱為"兒童",而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采用"少年"特指具備部分民事行為能力(14-18周歲)的群體,這種區分在刑事責任認定(《刑法》第17條)和教育政策制定(《義務教育法》第11條)中具有特殊法律意義。
根據多個權威詞典和百科解釋,“少年”一詞的含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闡述:
如需更完整的釋義或例句,可參考《現代漢語詞典》或線上詞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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