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散失。《禮記·月令》:“﹝仲冬之月﹞農有不收藏積聚者,馬牛畜獸有放佚者,取之不詰。” 清 曾國藩 《<朱慎甫遺書>序》:“君之於學,其可謂篤志而不牽於衆好者矣。惜其多有放佚,如《大易粹言》、《春秋本義》、《三傳備説》諸篇,今都不可見。”
(2).放縱不受約束。 漢 桓寬 《鹽鐵論·刑德》:“網疏則獸失,法疏則罪漏。罪漏則6*民放佚而輕犯禁。” 唐 白居易 《讀張籍<古樂府>》詩:“讀君學仙詩,可諷放佚君。” 清 方苞 《書孝婦魏氏詩後》:“近世士大夫百行不怍,而獨以出妻為丑,閭閻化之,由是婦行放佚而無所忌。” 吳組缃 《菉竹山房》:“這幕才子佳人的喜劇鬧了出來,人人誇說的繡蝴蝶的小姐一時連丫頭也要加以鄙夷。放佚風流的叔祖雖從中盡力撮合周旋,但當時究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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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佚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核心釋義:放縱不羁,不受約束
指行為或心性恣意放任,不受禮法、規矩的束縛。多含貶義,強調因缺乏自律而導緻的逾矩狀态。例如《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為“放縱不受約束”,《古代漢語詞典》亦注解為“放縱,放蕩”。
古籍中的具體表現
在古典文獻中,“放佚”常指文人或士人因不滿現實而表現出的狂放、超脫世俗禮教的行為,或對欲望不加節制的沉溺。如《後漢書》批評某些士人“放佚達生”,《宋史》則記載官員因“行止放佚”遭彈劾,體現其對社會規範的背離。
現代語境的使用
現代漢語中,“放佚”多用于書面語或學術讨論,形容藝術創作中突破傳統形式的自由表達(如“文風放佚”),或批判道德層面的失範行為(如“生活放佚”)。《辭海》指出其隱含“逸出常軌”的語義特征。
權威參考來源:
“放佚”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代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書面或學術語境中。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散失、遺失
指事物因未妥善保存而流失,如《禮記·月令》提到冬季未妥善收藏的農産物和牲畜會“放佚”。清代曾國藩在《朱慎甫遺書序》中也用該詞描述文獻的散失現象。
放縱不受約束
形容行為逾越規範,如漢代桓寬《鹽鐵論·刑德》指出法律疏漏會導緻民衆“放佚而輕犯禁”。唐代白居易的《策林》也以此批評制度松散引發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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