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喪取 ”。在服喪期間婚娶。《公羊傳·文公二年》:“何譏爾?譏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公羊傳·宣公元年》:“曷為貶?譏喪娶也。喪娶者公也。”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玉杯》:“何以謂之喪取?曰:《春秋》之論事,莫重乎志。今取必納币,納币之月在喪分,故謂之喪取也。”
喪娶(sāng qǔ)指在親屬喪期未滿時操辦婚嫁的行為,是中國傳統禮制中明确禁止的違禮之舉。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曆史禮制及社會影響三方面解析:
根據《漢語大詞典》定義,喪娶指“居喪期間嫁娶”,即家族成員身故後,親屬在服喪期内(通常為父母或祖父母去世後的27個月内)違反守孝禁忌舉辦婚禮的行為。該詞由“喪”(喪事)與“娶”(娶親)複合構成,凸顯喪禮與婚慶的沖突性。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典網可查:www.zdic.net)
《禮記·曾子問》明确記載:“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往吊,既葬而除之”,強調若遇喪事需終止婚儀,待喪期結束方可嫁娶。古代律法如《唐律疏議》更将“居父母喪嫁娶”列為“十惡”之罪,違者處以徒刑。
來源:《禮記·曾子問》;《唐律疏議·戶婚律》
傳統觀念認為,喪娶違背“慎終追遠”的孝道精神。《儀禮·喪服》規定子女需守“斬衰”(三年喪期),期間禁絕喜慶活動,以示哀思。漢代《白虎通義·喪服》亦強調:“喪不貳事”,即服喪期間不得操辦他事。
來源:《儀禮·喪服》;《白虎通義·卷九》
來源:《後漢書·陳蕃傳》;徐吉軍《中國喪葬史》(上海文藝出版社)
《漢語大詞典》:
“居喪時娶妻。”
鍊接:www.zdic.net/hans/%E4%B8%A7%E5%A8%B6
《辭源(修訂本)》:
“父母喪期内成婚。古代視為非禮。”
來源: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619頁
“喪娶”是儒家禮制中因違背孝道倫理而被嚴格禁止的行為,其釋義需結合古代法典、禮書及社會倫理背景綜合理解。
根據多個權威文獻的釋義,“喪娶”是中國古代禮制中的特殊概念,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喪娶”指在服喪期間進行婚娶的行為,其異體寫法為“喪取”。這種行為在周代禮制中被視為違背孝道倫理,尤其在父母或直系親屬去世後的三年守喪期内,子女不得嫁娶。
二、文獻例證
三、禮制規範 古代服喪制度要求: • 斬衰(三年喪期):子女為父母服喪 • 期間禁止操辦喜事 • 包括納采、問名等婚儀程式都需暫停
四、倫理争議 這種行為被儒家視為“失志”的表現,因其違背了“居喪盡哀”的孝道準則。漢典等文獻明确指出,即便隻是進行婚約中的納币(聘禮)環節,若在喪期内完成也屬違規。
該詞主要見于先秦至漢代的禮制讨論,反映了古代中國“慎終追遠”的倫理觀念。現代漢語中已不作為常用詞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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