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front the accused with his accuser] 受審問
大将軍使長史急責廣之幕府對簿。——《史記·李将軍列傳》
對簿公堂
受審。簿,獄辭的文書,猶今之起訴狀。受審時據狀核對事實,故稱對簿。《史記·李将軍列傳》:“大将軍使長史急責 廣 之幕府對簿。”《明史·鄧子龍傳》:“ 子龍 方對簿,巡撫 吳定 請立功自贖,帝許之。” 陳毅 《哭葉軍長希夷同志》詩:“憶君縲紲中,惡鬭五秋冬。對簿僅一字,投降私害公。”
"對簿"是漢語中具有法律文化内涵的古典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在司法程式中接受審訊或當庭質證的行為。該詞最早見于《史記·李将軍列傳》"大将軍使長史急責廣之幕府對簿"的記載,其構詞法體現古代司法特征:"簿"原指記載訴訟文書的簡冊,"對"即核對、應答之意。
從《漢語大詞典》釋義來看,"對簿"包含兩層遞進含義:其一指訴訟雙方面對文書進行事實核對,《古代漢語詞典》引《漢書·周勃傳》"吏簿責條侯"佐證這一原始用法;其二引申為接受司法審訊的完整過程,如《資治通鑒》載魏徵谏言"對簿公堂"的典故,展現唐代司法審訊程式。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書面語境,常見于"對簿公堂"這一四字格成語,特指當事人将糾紛訴諸司法解決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現代漢語法律詞典》的解釋,當代法律術語中更常用"應訴""質證"等專業表述,"對簿"更多保留在文學創作和曆史研究領域。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說文解字注》釋"簿"為"牍也",段玉裁注"凡雲簿書,皆謂文冊",這與先秦時期"傅别""質劑"等法律文書制度相印證,揭示古代司法重視書面證據的文化傳統。這種以文書為憑的審訊方式,直至明清"畫供"制度仍可見其遺風。
“對簿”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術語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史記》相關記載或現代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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