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謂遣散奴婢,使之脫離奴籍,成為平民。《元典章·刑部四·殺奴婢倡佃》:“舊例,主毆放良奴婢,因傷緻死,減凡人四等,合徒二年半。” 明 陶宗儀 《辍耕錄·奴婢》:“﹝奴﹞亦有自願納其財以求脫免奴籍,則主署執憑付之,名曰放良。”
放良
指中國古代釋放奴婢、賤民為良民的法律行為與社會制度,屬身份等級制度的重要變革。其核心含義為解除人身依附關系,賦予被釋放者平民身份及相應權利。
據《漢語大詞典》,“放良”即“放免為良”,特指官府或主人依法解除奴婢、部曲等賤籍身份,使其轉為良民(平民)。此詞初見于唐代律法,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放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聽之。”強調需經官方文書确認方為合法,私放無效 。
唐代是“放良”制度化的關鍵期。《唐六典》載,奴婢可通過主人向官府申請“放良”,獲公驗(官方憑證)後脫離賤籍,但需改姓以示身份轉變 。
宋代放寬限制,《宋刑統》允許奴婢自贖或主人自願放良,并規範放良文書格式,如《範文正公集》收錄的放良書範例:“任從婚嫁,永為良民” 。
元代《通制條格》禁止強迫放良;明清律例沿襲前制,但實際執行受宗法制度制約,如《大明律》要求放良需族長見證 。
合法放良需經嚴格流程:
放良雖具人道進步性,但受限于時代:
權威參考來源
“放良”是一個具有曆史語境色彩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不同來源分析:
根據、、,“放良”指古代遣散奴婢、使其脫離奴籍成為平民。例如:
提出“放良”作為成語,解釋為“放任人才,不加限制”,但該說法未提供古籍或權威例證,可能與原詞存在釋義偏差,需謹慎參考。
以上解析綜合了古籍記載與現代釋義的差異,建議根據具體語境選擇適用含義。
八寸策白蜃雲寶卷霸山北九州奰屓成倍楚管蠻絃春色撩人從便錯居黮昏稻糧燈樹點頭咂嘴締盟犢兒二荒地豐給櫜弓戢戈鈎染罕父紅泉黃人守日活結疆度谏省教士潔治機發康食扛擡曠虛苦于雷夏罹難魯硯率時蠻蟲免黜愍書迷滞謀心鬧風潮盤針青史留名清忠譜筌魚柔情密意三北森渺賞午神蟲審批權飾弄夙負通古斯抟翼賢朋蕭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