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谓遣散奴婢,使之脱离奴籍,成为平民。《元典章·刑部四·杀奴婢倡佃》:“旧例,主殴放良奴婢,因伤致死,减凡人四等,合徒二年半。” 明 陶宗仪 《辍耕录·奴婢》:“﹝奴﹞亦有自愿纳其财以求脱免奴籍,则主署执凭付之,名曰放良。”
放良
指中国古代释放奴婢、贱民为良民的法律行为与社会制度,属身份等级制度的重要变革。其核心含义为解除人身依附关系,赋予被释放者平民身份及相应权利。
据《汉语大词典》,“放良”即“放免为良”,特指官府或主人依法解除奴婢、部曲等贱籍身份,使其转为良民(平民)。此词初见于唐代律法,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强调需经官方文书确认方为合法,私放无效 。
唐代是“放良”制度化的关键期。《唐六典》载,奴婢可通过主人向官府申请“放良”,获公验(官方凭证)后脱离贱籍,但需改姓以示身份转变 。
宋代放宽限制,《宋刑统》允许奴婢自赎或主人自愿放良,并规范放良文书格式,如《范文正公集》收录的放良书范例:“任从婚嫁,永为良民” 。
元代《通制条格》禁止强迫放良;明清律例沿袭前制,但实际执行受宗法制度制约,如《大明律》要求放良需族长见证 。
合法放良需经严格流程:
放良虽具人道进步性,但受限于时代:
权威参考来源
“放良”是一个具有历史语境色彩的词汇,其含义需结合不同来源分析:
根据、、,“放良”指古代遣散奴婢、使其脱离奴籍成为平民。例如:
提出“放良”作为成语,解释为“放任人才,不加限制”,但该说法未提供古籍或权威例证,可能与原词存在释义偏差,需谨慎参考。
以上解析综合了古籍记载与现代释义的差异,建议根据具体语境选择适用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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