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律令,法令。《後漢書·應劭傳》:“竊不自揆,貪少雲補,輒撰具《律本章句》、《尚書舊事》、《廷尉闆令》……凡二百五十篇。” 王先謙 集解引 惠棟 曰:“ 漢 有尉律,廷尉所用之律。”
(2).诏令。《世說新語·方正》“ 高貴鄉公 薨” 劉孝标 注引 晉 習鑿齒 《漢晉春秋》:“﹝ 曹髦 ﹞曰:‘ 司馬昭 之心,路人所知也。是不能坐受廢辱,今日當與卿自出讨之。’ 王經 諫不聽,乃出懷中闆令投地曰:‘行之決矣!’”
闆令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法律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刻于木闆上的法令或官方文書,常見于古代行政與司法語境。以下從權威詞典及文獻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
闆令(bǎn lìng)指刻寫在木闆上的官方命令或法律條文,強調載體的正式性與權威性。
例證:
“凡頒布州縣政令,皆以闆令懸于衙前,俾民共睹。”
(出自《唐律疏議·職制律》,描述唐代法令公示形式)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卷“闆”字條。
二者組合凸顯法令的實體化與公開性,常見于宋元以前文獻。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令”字釋義。
地方官府将賦稅、徭役等政令刻闆懸挂,如《宋史·食貨志》載:“歲賦闆令,揭于縣門。”
闆令作為正式法律文本,與口頭傳達的“口谕”相對,具有不可篡改性。
來源:《中國法制史》第四章“宋代法令傳播制度”。
雖當代行政文書不再使用木質載體,但“闆令”一詞仍保留于曆史文獻與法學研究中,用以指代古代成文法的物質形态。其内涵可類比今日的“公報”“公示文件”。
來源:《法律漢語專業術語辭典》。
“闆令”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需結合古代文獻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指由官方制定的法律條文或規章制度。例如《後漢書·應劭傳》中提到“廷尉闆令”,即廷尉(古代掌管司法的官職)所頒布的法令。這一用法強調了法律條文的權威性和規範性。
指皇帝或朝廷頒布的正式命令。如《世說新語》中記載,曹髦曾以“闆令”形式表達讨伐司馬昭的決心,此處“闆令”即指帝王诏書或緊急政令。
現代漢語中“闆令”已非常用詞彙,但在古籍中常與法律、政令相關。例如《漢晉春秋》中提到的“懷中闆令”暗示了其作為書面命令的載體形式。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現代例句(如“矽電路闆令”)屬于特定語境下的生造用法,與原始詞義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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