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罰極 ”。誅戮。《書·多方》:“乃有不用我降爾命,我乃其大罰殛之。” 陸德明 釋文:“殛,本又作極。”《詩·魯頌·閟宮》“緻天之屆” 漢 鄭玄 箋:“屆,極也。天所以罰極 紂 。”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三:“如其寸衷有昧,徇人賄託,廢棄真才,神靈有知,允當罰殛。”
“罰殛”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通常用于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一、基本釋義
“罰”指懲戒、責處,“殛”原義為誅殺、流放。二字組合後,“罰殛”表示嚴厲的刑罰或終極懲治,常帶有天道報應或神罰色彩。《尚書·湯誓》有“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的記載,間接體現古代對“天罰”類概念的敬畏。
二、詞源與用法
三、近義辨析
與“誅戮”“刑戮”等詞相比,“罰殛”更側重因果報應的必然性,如《墨子·明鬼》言“鬼神之罰殛,不可為富貴衆強、勇力強武”,突出其不可規避性。
四、現代引申
當代語境中,該詞偶見于學術著作或文學作品,用以形容極重的道德譴責或曆史批判,例如“逆天而行者終遭罰殛”的比喻表述。
(參考來源:《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中國哲學大辭典》)
“罰殛”是一個古典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罰殛”讀作fá jí,意為誅戮,即通過嚴厲的刑罰(如處決)進行懲處。該詞由“罰”(懲罰)和“殛”(殺死)組合而成,強調極重的刑罰,常見于古代文獻。
“殛”在單獨使用時也指“誅殺”,如《說文解字》中解釋為“殛,誅也”。由于“罰殛”帶有強烈的古典色彩,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文學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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