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罚极 ”。诛戮。《书·多方》:“乃有不用我降尔命,我乃其大罚殛之。” 陆德明 释文:“殛,本又作极。”《诗·鲁颂·閟宫》“致天之届” 汉 郑玄 笺:“届,极也。天所以罚极 紂 。”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三:“如其寸衷有昧,徇人贿託,废弃真才,神灵有知,允当罚殛。”
“罚殛”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通常用于古代文献或特定语境中,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一、基本释义
“罚”指惩戒、责处,“殛”原义为诛杀、流放。二字组合后,“罚殛”表示严厉的刑罚或终极惩治,常带有天道报应或神罚色彩。《尚书·汤誓》有“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的记载,间接体现古代对“天罚”类概念的敬畏。
二、词源与用法
三、近义辨析
与“诛戮”“刑戮”等词相比,“罚殛”更侧重因果报应的必然性,如《墨子·明鬼》言“鬼神之罚殛,不可为富贵众强、勇力强武”,突出其不可规避性。
四、现代引申
当代语境中,该词偶见于学术著作或文学作品,用以形容极重的道德谴责或历史批判,例如“逆天而行者终遭罚殛”的比喻表述。
(参考来源:《汉语大词典》《古代汉语词典》《中国哲学大辞典》)
“罚殛”是一个古典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罚殛”读作fá jí,意为诛戮,即通过严厉的刑罚(如处决)进行惩处。该词由“罚”(惩罚)和“殛”(杀死)组合而成,强调极重的刑罚,常见于古代文献。
“殛”在单独使用时也指“诛杀”,如《说文解字》中解释为“殛,诛也”。由于“罚殛”带有强烈的古典色彩,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多见于历史文献或文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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