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散發光輝。《三國志·蜀志·郤正傳》:“雖尺枉而尋直,終揚光以發輝也。” 晉 潘嶽 《楊荊州诔》:“散璞發輝,臨軹作令。”
(2).發揮,在原有基礎上的發展。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原道》:“然後能經緯區宇,彌綸彜憲,發輝事業,虎炳辭義。”一本作“ 發揮 ”。
從漢語詞典角度分析,“發輝”在現代漢語中并非規範用詞,其正确詞形應為“發揮”。以下是詳細解析:
“發輝”是“發揮”的曆史異寫形式或形近訛變。在漢字演變過程中,因“揮”與“輝”字形相近(均含“軍”部件),部分文獻或方言中曾出現混用現象。但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均以“發揮”為唯一标準詞形。例如:
發揮(fāhuī):
① 把内在的性質、能力表現出來:~特長|~積極性。
② 充分表達(思想、感情):~題意|借題~。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表達闡述
指對道理、觀點的充分表述,如《周易·乾卦》疏:“發揮者,發越揮散”,強調将抽象理念具象化呈現。
例:他在演講中發揮了對傳統文化的深刻見解。
能力展現
指人的才能、事物效用的最大限度施展,如朱熹《論語集注》:“發揮者,引而伸之也”。
例:新設備發揮了關鍵作用。
引申應用
在特定語境中衍生出“借題發揮”“自由發揮”等固定搭配,體現靈活性應用。
“輝”本義為光耀(如“光輝”),“揮”本義為舞動、抛灑(如“揮手”)。二者在“發散、展現”的意象上存在部分重疊,導緻明清白話文獻中偶見“發輝”用例,但始終未取代“發揮”的規範地位。現代漢語通過字形分工與詞形定型徹底區分二者。
“發輝”屬曆史書寫變體,當代規範表達應為“發揮”,其核心語義聚焦于内在潛能的展現與思想觀點的闡發。
“發輝”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核心含義及用法:
散發光輝
指事物或人散發出耀眼的光芒,常用于形容光彩奪目或品德、才華的彰顯。例如《三國志·蜀志·�正傳》中“終揚光以發輝也”,即強調光芒的散發()。
在原有基礎上發展
引申為對潛能的進一步施展或事業的拓展,如《文心雕龍·原道》提到“發輝事業”,強調在既有成就上創造輝煌()。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籍用例或現代語境,可參考《三國志》《文心雕龍》等文獻,或查閱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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