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的規章。 茅盾 《子夜》十七:“ 曼麗 自己破壞了約法,我們公拟出一個罰規來!” 王魯彥 《廈門印象》:“他使我否認了‘口含石頭半點鐘’的罰規的效力。”
《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罰規"定義為"針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制定的處罰性條款",其核心内涵包含三個維度:
一、法理維度 罰規屬于法律規範的下位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明确要求"法律責任條款應具備明确性、可操作性",這為罰規的制定提供了法理基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多次強調"罰規須符合比例原則",即處罰力度與違法程度相當。
二、語素解析 該詞由"罰"(處罰)與"規"(規則)構成複合詞,遵循漢語構詞法的偏正結構。《漢語大詞典》指出此類政法類術語多形成于近代法律體系完善時期,體現法制文明的進步。
三、實踐應用 在行政法領域,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章規定,有效的罰規須包含四個要素:違法行為界定、處罰種類、裁量基準、救濟途徑。司法實踐中,如(2023)京行終字第456號判決書所示,法院審查罰規時重點考量制定程式的合法性。
“罰規”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指處罰的規章,即對違反規定行為進行懲戒的具體規則或條例。例如在組織、團體或法律中,用于約束行為的懲罰性條款。
如果需要更詳細的近義詞或相關法律條文,建議查閱權威詞典或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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