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毀謗和責罪。 唐 元稹 《叙奏》:“僭忝恩寵,無是之速者,遭罹謗咎,亦無是之甚者。”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三節:“苟且因循,求免謗咎,那裡還有功夫用心思為國呢?”
謗咎是漢語複合詞,由“謗”與“咎”組合而成,指因诽謗、诋毀他人而招緻的指責或過失。根據《漢語大詞典》,“謗”意為“惡意中傷,無中生有地攻擊他人”,常見于“诽謗”“毀謗”等詞;《辭海》釋“咎”為“過失、罪責”,亦可引申為“因過錯引發的責難”。合而釋之,“謗咎”強調因不當言論行為引發的道德或社會性責難。例如《左傳》中“謗咎之來,非可避也”即用此意,體現對诽謗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但在古籍文獻及學術研究中仍具研究價值,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其情感色彩及語義邊界。
“謗咎”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bàng jiù,其核心含義為毀謗和責罪,即同時包含诽謗他人與歸罪責備的雙重意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謗
咎
組合後,“謗咎”強調因诽謗行為招緻的指責或罪責,常見于古代文獻。
唐代元稹《叙奏》:
“僭忝恩寵,無是之速者;遭罹謗咎,亦無是之甚者。”
(因越級受寵而迅速招緻诽謗與責難)。
《中國通史》:
描述宋代官員“苟且因循,求免謗咎”,反映官場為避免非議而消極怠政的現象。
該詞多用于曆史或學術語境,現代口語中較少見。需注意其貶義色彩,通常指向不公正的诽謗與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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