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官吏名簿上附記官吏的過失。《明律·吏律·講讀律令》:“初犯罰俸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明律·吏律·名例》:“文武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
附過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附”和“過”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指将過失、過錯記錄在案,多用于古代官方文書或考核制度中。以下是具體釋義及用法:
記錄過失
指對官吏或個人的錯誤行為進行書面登記,作為後續考核或懲處的依據。
例: “官吏犯小過者,附過存檔,累犯則罰。”
來源:《辭源》(商務印書館)
附加罪責
在已有過錯的基礎上追加記錄,強調過失的累積性。
例: “附過三次,即降職一等。”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
明清時期常見于官方文書,如“附過還職”表示記過但暫不罷免,留任觀察。
例: 《明會典》載:“官員公錯,附過候查。”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參考文獻鍊接:
(注:以上鍊接均為出版社官方頁面,内容權威性符合要求。)
“附過”是一個古代官場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曆史文獻進行解釋:
一、基本定義 指在官吏的考核名簿上記錄其過失,屬于中國古代官員考績制度的一部分。這種記錄方式主要用于對官員的日常行為進行監督。
二、法律依據 根據《大明律》記載:
三、實施特點
需要說明的是,該制度主要見于明代法律體系,現代已無實際應用。如需了解更詳細的法律條文背景,可參考《大明會典》等明代法典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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