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官吏名簿上附記官吏的過失。《明律·吏律·講讀律令》:“初犯罰俸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明律·吏律·名例》:“文武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
“附過”是一個古代官場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曆史文獻進行解釋:
一、基本定義 指在官吏的考核名簿上記錄其過失,屬于中國古代官員考績制度的一部分。這種記錄方式主要用于對官員的日常行為進行監督。
二、法律依據 根據《大明律》記載:
三、實施特點
需要說明的是,該制度主要見于明代法律體系,現代已無實際應用。如需了解更詳細的法律條文背景,可參考《大明會典》等明代法典原始文獻。
附過是一個動詞短語,常用于口語,意為“陪伴”、“跟隨”。它表示某人或某物緊靠在另一個人或物體的旁邊或背後。
拆分部首和筆畫附過這個詞由“⾃”、“⾍”兩個部首組成,其中“⾍”作為上面的部首,為附的字頭部分。
附過一共包含6個筆畫,其中“⾍”部為4畫,而“⾥”部為2畫。
來源、繁體、古時候漢字寫法附過這個詞源于現代漢語,屬于漢字演變過程中出現的新詞。繁體字為“附過”,在繁體字中,過字的“⾏”部寫作“⾛”,而字形稍微有所變化。
在古代,附過這個詞沒有出現,因為它是現代漢語中的新詞,是隨着社會的發展和語言的演變而出現的。
例句1. 我明天要去商場買東西,你願意附過我嗎?
2. 她帶着孩子附過在大家後面,好像是丢了什麼東西。
組詞、近義詞、反義詞組詞:附近、附件、附加。
近義詞:跟隨、隨從、陪同。
反義詞:離開、獨自、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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