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ose a trial by announcing the verdict;hear and pass judgment on a case] 旧指审理判决案件
察狱讼之词,以诏司寇断狱弊公,致邦令。——《周礼·士师》
审理和判决案件。《墨子·尚贤中》:“君有难则不死,出亡则不从;使断狱则不中,分财则不均。”《汉书·文帝纪赞》:“断狱数百,几致刑措。” 宋 王安石 《本朝百年无事札子》:“断狱务在生之,而特恶吏之残扰。” 田北湖 《与某生论韩文书》:“彼听讼者,研鞠两造之情伪,廉得其情,而后断狱。”
"断狱"是汉语法律术语中的专有概念,指司法官员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行为过程。该词最早见于《尚书·吕刑》"哀敬折狱",经汉代《汉书·刑法志》"断狱者万数"用例后成为固定司法用语,其内涵可从三个维度解析:
一、词源学角度 "断"字本义为截断丝线,《说文解字》释作"截也",引申为决断判断;"狱"在甲骨文中作两犬相争状,《周礼·秋官》注"争罪曰狱",特指刑事诉讼。二字组合构成法律判断的完整行为链,《汉语大词典》明确其释义为"审理和判决罪案"(来源:《汉语大词典》第七版)。
二、司法程序维度 古代司法体系中,断狱包含"五听"审问、证据核查、律例比附等环节。《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强调事实查证与法律适用的双重判断(来源:《唐律疏议》中华书局点校本)。清代汪辉祖《佐治药言》载"断狱如治病,必先辨症",揭示其专业判断性质。
三、法律文化意蕴 该词承载着"明刑弼教"的司法理念,《尚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思想贯穿历代断狱实践。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判词显示,司法官员常引经义佐律例,体现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整理本)。现代法制语境下,该概念已转化为"刑事审判"的规范表述,但作为法史术语仍保持其特定内涵。
“断狱”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历史文献及法律背景综合解释如下:
“断狱”指审理和判决案件,特指古代司法活动中对刑事案件的裁决过程。该词强调从审理到最终判决的完整司法程序。
在《唐律》中,“断狱”是十二篇篇名之一,专门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的程序与原则,包括证据审查、刑讯限制等,成为古代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汉语中“断狱”已较少使用,多出现在历史研究或文学作品中,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其含义。
提示: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可参考《周礼》《唐律疏议》等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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