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長官的屬吏,因在幕府供職,故稱。 宋 趙昇 《朝野類要·幕職》:“幕職:僉判、司理、司法、司戶、録參、節推、察推、節判、察判之類。”
“幕職”是古代中國職官體系中的特定稱謂,指在地方軍政機構中協助主官處理文書、刑名、錢谷等事務的屬官。這一職位起源于漢代幕府制度,至唐宋時期形成固定體系,常見于節度使、觀察使等地方長官的僚屬配置中。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幕”取帷幄、帳幕之意,引申為決策核心機構;“職”即職務,合稱指在軍政核心機構中承擔具體事務的官職。宋代文獻《職官分紀》記載:“幕職官,掌助理郡政,總理案牍。”其職責包括刑獄審理、文書起草、賦稅核查等政務。
該職位的特殊性體現在兩方面:
清代學者趙翼在《陔餘叢考》中特别指出:“幕職雖微,實绾郡務”,強調其在地方行政中的實際影響力。隨着明清時期師爺制度的興起,幕職逐漸演變為非官方聘任的刑名、錢谷師爺。
“幕職”是中國古代官職體系中的一類,指地方行政或軍事長官的屬吏,因其在幕府中任職而得名。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幕職是地方長官(如節度使、刺史等)的屬官,主要負責協助處理政務、司法、文書等工作。其名稱源于“幕府”,即古代将帥或地方大員的辦公機構。
曆史背景與職責
具體職位舉例
宋代幕職分為多個層級,例如:
演變與特點
幕職官員多由長官自行辟召,非中央直接任命,因此與長官關系密切,且職能靈活,常隨地方治理需求調整。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或職能差異,可參考《宋會要·職官》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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