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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禦使的意思、都禦使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都禦使的解釋

[title of the officer] 官名,都察院的長官

公為都禦史。——明· 崔銑《記王忠肅公翺三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都禦使是中國古代監察體系中的重要官職,其名稱在明代文獻中常作“都禦史”,屬于中央監察機構都察院的核心職位。據《明史·職官志》記載,都察院設左、右都禦史各一人,官秩正二品,負責“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兼具監察、司法與谏議職能。

該官職起源于秦漢時期的禦史大夫制度,至明代發展成熟。都禦使作為十三道監察禦史的上級,不僅監督中央六部官員,還通過派遣巡按禦史的方式對地方行政、軍事、財政進行全方位監察。在重大案件審理中,都禦使需與刑部、大理寺組成“三法司”聯合會審,體現司法制衡原則。

據《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考證,明代都禦使的選任标準極其嚴格,需具備進士出身且曆任州縣官的經曆,以确保其既通曉政務又兼具風憲操守。其監察範圍涵蓋官員履職情況、律令執行、賦稅征收等國家治理的核心領域,甚至有權直接向皇帝密奏。

在曆史演變中,都禦使制度與六科給事中形成“科道并立”的監督體系,這種雙重監察機制成為明代官僚制度的重要特征。清承明制,但雍正年間将六科并入都察院,進一步強化了監察體系的集中性。

網絡擴展解釋

“都禦使”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主要出現于明代,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都禦使是明代都察院的長官,負責監察百官、糾正刑獄,并參與重大司法案件審理。該官職名稱存在常見筆誤,正确寫法應為都禦史(部分文獻中“禦使”與“禦史”混用)。

二、曆史與職能

  1. 機構演變
    明初沿襲元制設禦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設都察院,與六部同級。
  2. 核心職責
    • 行政監察:舉劾官員失職、貪腐等行為;
    • 司法參與:作為“三法司”之一,與刑部、大理寺共同審理重大案件;
    • 谏議權:對皇帝政策提出規谏。

三、官職等級

都察院設左、右都禦史(正二品)為最高長官,下設副都禦史、佥都禦史等職,形成中央到地方的監察體系。

四、文獻例證

明代崔銑《記王忠肅公翺三事》中“公為都禦史”即指此職,印證其在官僚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注:部分資料将“都禦史”誤作“都禦使”,實際“禦史”為固定官職稱謂,建議參考權威史料時注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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