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of the officer] 官名,都察院的长官
公为都御史。——明· 崔铣《记王忠肃公翱三事》
都御使是中国古代监察体系中的重要官职,其名称在明代文献中常作“都御史”,属于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的核心职位。据《明史·职官志》记载,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官秩正二品,负责“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兼具监察、司法与谏议职能。
该官职起源于秦汉时期的御史大夫制度,至明代发展成熟。都御使作为十三道监察御史的上级,不仅监督中央六部官员,还通过派遣巡按御史的方式对地方行政、军事、财政进行全方位监察。在重大案件审理中,都御使需与刑部、大理寺组成“三法司”联合会审,体现司法制衡原则。
据《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考证,明代都御使的选任标准极其严格,需具备进士出身且历任州县官的经历,以确保其既通晓政务又兼具风宪操守。其监察范围涵盖官员履职情况、律令执行、赋税征收等国家治理的核心领域,甚至有权直接向皇帝密奏。
在历史演变中,都御使制度与六科给事中形成“科道并立”的监督体系,这种双重监察机制成为明代官僚制度的重要特征。清承明制,但雍正年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进一步强化了监察体系的集中性。
“都御使”是中国古代官职名称,主要出现于明代,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都御使是明代都察院的长官,负责监察百官、纠正刑狱,并参与重大司法案件审理。该官职名称存在常见笔误,正确写法应为都御史(部分文献中“御使”与“御史”混用)。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为最高长官,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职,形成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系。
明代崔铣《记王忠肃公翱三事》中“公为都御史”即指此职,印证其在官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注:部分资料将“都御史”误作“都御使”,实际“御史”为固定官职称谓,建议参考权威史料时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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