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棄養。謂已故。《續資治通鑒·宋仁宗皇祐二年》:“帝以 章懿太後 不逮養,故寵外家踰等。”
"不逮養"是漢語中較為特殊的文言表述,其核心含義指子女因客觀原因未能在父母生前盡到贍養責任。該詞由"不逮"(不及)和"養"(奉養)複合構成,其語義重心在于強調因時間或能力限制導緻的孝道缺失狀态。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最早見于《禮記·祭義》注疏,原指"父母既沒,孝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遺憾。唐代法典《唐律疏議》卷二十二明确将其定義為:"諸子不能供養父母者,謂之不逮養",并規定此類行為需承擔相應刑責,可見該詞在古代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地位。
在倫理層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華倫理範疇研究》指出,該詞承載着傳統孝道文化中"生養死祭"的雙重義務觀,既包含物質贍養的缺失,也暗含精神慰藉的不足。現代法學研究者通過《中國法制通史》考證發現,明清時期該詞適用範圍已擴展至包含未能及時救治父母疾病等具體情形。
“不逮養”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不逮養”指父母已故,無法再盡贍養之責,即“未能及時奉養父母”。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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