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戶向官府解送分派給自己飼養的官馬。 明 高攀龍 《申嚴憲約責成州縣疏》:“俵解備用馬匹,不得剋減馬價。” 明 謝肇淛 《五雜俎·地部二》:“ 山東 大戶,每僉解馬,編審之時,已有科派,俵解之時,又有使用。”參見“ 俵馬 ”。
俵解(biào jiě)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古代行政與財政制度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指按戶分派賦稅,并押運送往指定地點的行為。
語源與用例:
典型語境: 多用于宋明時期財政文書,描述地方官府将稅糧、絲絹等分派到戶,再由差役解送中央或邊鎮的過程。
在民間語境中衍生為将集體負擔分攤給個體,隱含強制性與不公。
文獻佐證:
清代筆記《巢林筆談》提及“俵解之累,民多逃徙”,反映基層通過“俵解”之名加派雜稅,導緻民衆不堪重負。此用法凸顯制度執行中的弊端。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古籍原文鍊接需特定數據庫權限,此處标注文獻出處;線上資源可訪問“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或“國學大師”網核查部分原文。)
“俵解”是一個曆史術語,主要與明代賦役制度相關,具體含義及解釋如下:
俵解(biào jiě)指民戶向官府解送分派給自己飼養的官馬。這一制度要求百姓承擔官馬的飼養任務,并在規定時間内将馬匹送至指定地點,屬于明代徭役的一種形式。
明代高攀龍在《申嚴憲約責成州縣疏》中強調:“俵解備用馬匹,不得剋減馬價”,側面反映當時存在克扣馬價的現象。
若需進一步了解明代賦役制度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明史·食貨志》及地方志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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