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弃养。谓已故。《续资治通鉴·宋仁宗皇祐二年》:“帝以 章懿太后 不逮养,故宠外家踰等。”
"不逮养"是汉语中较为特殊的文言表述,其核心含义指子女因客观原因未能在父母生前尽到赡养责任。该词由"不逮"(不及)和"养"(奉养)复合构成,其语义重心在于强调因时间或能力限制导致的孝道缺失状态。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汉语大词典》记载该词最早见于《礼记·祭义》注疏,原指"父母既没,孝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卷二十二明确将其定义为:"诸子不能供养父母者,谓之不逮养",并规定此类行为需承担相应刑责,可见该词在古代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在伦理层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伦理范畴研究》指出,该词承载着传统孝道文化中"生养死祭"的双重义务观,既包含物质赡养的缺失,也暗含精神慰藉的不足。现代法学研究者通过《中国法制通史》考证发现,明清时期该词适用范围已扩展至包含未能及时救治父母疾病等具体情形。
“不逮养”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不逮养”指父母已故,无法再尽赡养之责,即“未能及时奉养父母”。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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