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官名。 唐 代節度使、州郡長官的僚屬,分别掌管批判文牍等事務。亦用以稱州郡佐吏。《舊唐書·職官志一》:“鎮軍滿二萬人以上諸曹判司。” 唐 白居易 《自吟拙什因有所懷》詩:“趁向 江陵 府,三年作判司。” 宋 陸遊 《送子龍赴吉州掾》詩:“判司比 唐 時,猶幸免笞箠。”
"判司"是唐代職官體系中的特定稱謂,指代地方行政機構中負責具體事務的基層官吏。該詞最早見于《唐六典》,專指州級行政單位下設的六曹參軍,其職能與品級具有以下特征:
一、詞源構成
"判"取義于批閱文書、裁決事務,如《漢語大詞典》釋為"裁決獄訟"(商務印書館,2012);"司"指具體職掌部門,合稱凸顯其文書處理與行政執行的雙重屬性。
二、職能細分
據《新唐書·百官志》記載,判司系統包含六個專項職位:
三、曆史定位
《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中華書局,2003)指出,判司品秩在從七品下至從八品下之間,屬于唐代官僚體系的末梢神經。其運作機制在白居易《論姚文秀打殺妻狀》等公文中留有完整記錄,印證了這類官吏在地方治理中的實際作用。
四、文學例證
白居易《琵琶行》中"座中泣下誰最多?江州司馬青衫濕"的描述,正是作者貶任江州司馬時對判司體系運作的親身經曆寫照,該詩句收錄于《全唐詩》卷四百三十五,中華書局1960年校刊本。
“判司”是古代官職名稱,主要流行于唐代,其含義和職能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基本定義
判司是唐代節度使、州郡長官的僚屬官職,負責處理文書、批判文牍等事務。其地位較低,屬于地方佐吏,常被稱為“卑官”(如韓愈詩句“判司卑官不堪說”)。
職能與背景
文學例證
唐代詩人作品中多次提及判司,反映其實際境遇。例如:
後世演變
宋代以後,“判司”逐漸成為州郡佐吏的泛稱,職能範圍與唐代類似,但責罰風險有所降低。
注意:部分資料将“判司”解釋為成語(指判斷和裁決),但此說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引申義。建議以唐代官職定義為标準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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