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司的意思、判司的詳細解釋
判司的解釋
古代官名。 唐 代節度使、州郡長官的僚屬,分别掌管批判文牍等事務。亦用以稱州郡佐吏。《舊唐書·職官志一》:“鎮軍滿二萬人以上諸曹判司。” 唐 白居易 《自吟拙什因有所懷》詩:“趁向 江陵 府,三年作判司。” 宋 陸遊 《送子龍赴吉州掾》詩:“判司比 唐 時,猶幸免笞箠。”
詞語分解
- 判的解釋 判 à 區别,分辨,斷定:判明。判辨。判據。判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判斷。 分開,截然不同:判然。判若兩人。判若鴻溝。 評定:裁判。談判。判卷子。 司法機關對案件的
- 司的解釋 司 ī 主管,操作:司法。司機。司令。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别方向的儀器,為現在指南針的始祖)。司空(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長官;b.複姓)。司徒(a.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土地和徒役的長官,後為
網絡擴展解釋
“判司”是古代官職名稱,主要流行于唐代,其含義和職能可綜合以下信息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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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
判司是唐代節度使、州郡長官的僚屬官職,負責處理文書、批判文牍等事務。其地位較低,屬于地方佐吏,常被稱為“卑官”(如韓愈詩句“判司卑官不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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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與背景
- 職能:分曹判事,即按不同部門處理政務,如司法、財政等文書工作。
- 隸屬關系:直接服務于節度使或州郡長官,是地方行政體系中的重要執行者。
- 地位:官員常因職位低微而面臨責罰風險,如韓愈提到“未免捶楚塵埃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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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例證
唐代詩人作品中多次提及判司,反映其實際境遇。例如:
- 白居易《自吟拙升因有所懷》:“趨向江陵府,三年作判司”;
- 宋代陸遊亦在詩中提到“判司比唐時,猶幸免笞箠”,說明該職在宋代的延續及地位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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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世演變
宋代以後,“判司”逐漸成為州郡佐吏的泛稱,職能範圍與唐代類似,但責罰風險有所降低。
注意:部分資料将“判司”解釋為成語(指判斷和裁決),但此說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引申義。建議以唐代官職定義為标準釋義。
網絡擴展解釋二
《判司》是一個漢字詞,由兩部分組成:判和司。
判(pàn)是一個由刀和半組成的偏旁部首,表示與刀有關或刀形狀的事物。它的拼音是pàn,讀音為[pàn]。判的部首是刀,筆畫數為2。
司(sī)是一個由古代的一種叫作“彡”的文字上偏旁部首組成的。它表示管理、主管的意思。它的拼音是sī,讀音為[sī]。司的部首是彡,筆畫數為5。
《判司》的來源并沒有一個明确的解釋,但可以推測它可能是古代法官的稱謂。判司繁體字的寫法依然是“判司”,沒有太大的變化。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和現代略有不同。《判司》的古漢字寫法可能是“判司刀彡”。
以下是一些例句,以更好地理解《判司》這個詞的用法:
1. 法庭上的判司宣布了他的刑罰。
2. 這位判司經驗豐富,公正無私。
3. 判司要準确解讀法律條文。
一些與《判司》相關的組詞可能包括:
- 判案(pàn àn):審理案件。
- 判例(pàn lì):指已經發生的類似案例,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
- 司法(sī fǎ):指與判決與審判有關的法律行為。
- 司法權(sī fǎ quán):指司法機關對一定範圍内案件的審判權力。
與《判司》相近的詞語可能有:
- 審判(shěn pàn):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 判決(pàn jué):指根據法律規定,法官根據事實和證據做出的定罪或無罪的決定。
- 判定(pàn dìng):指通過判斷和決定給予某種結果。
《判司》的反義詞可能是:
- 被判(bèi pàn):指被法官根據法律判處刑罰或責任。
- 受審(shòu shěn):指某人需要接受法庭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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