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官名。 唐 代节度使、州郡长官的僚属,分别掌管批判文牍等事务。亦用以称州郡佐吏。《旧唐书·职官志一》:“镇军满二万人以上诸曹判司。” 唐 白居易 《自吟拙什因有所怀》诗:“趁向 江陵 府,三年作判司。” 宋 陆游 《送子龙赴吉州掾》诗:“判司比 唐 时,犹幸免笞箠。”
"判司"是唐代职官体系中的特定称谓,指代地方行政机构中负责具体事务的基层官吏。该词最早见于《唐六典》,专指州级行政单位下设的六曹参军,其职能与品级具有以下特征:
一、词源构成
"判"取义于批阅文书、裁决事务,如《汉语大词典》释为"裁决狱讼"(商务印书馆,2012);"司"指具体职掌部门,合称凸显其文书处理与行政执行的双重属性。
二、职能细分
据《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判司系统包含六个专项职位:
三、历史定位
《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中华书局,2003)指出,判司品秩在从七品下至从八品下之间,属于唐代官僚体系的末梢神经。其运作机制在白居易《论姚文秀打杀妻状》等公文中留有完整记录,印证了这类官吏在地方治理中的实际作用。
四、文学例证
白居易《琵琶行》中"座中泣下谁最多?江州司马青衫湿"的描述,正是作者贬任江州司马时对判司体系运作的亲身经历写照,该诗句收录于《全唐诗》卷四百三十五,中华书局1960年校刊本。
“判司”是古代官职名称,主要流行于唐代,其含义和职能可综合以下信息解释:
基本定义
判司是唐代节度使、州郡长官的僚属官职,负责处理文书、批判文牍等事务。其地位较低,属于地方佐吏,常被称为“卑官”(如韩愈诗句“判司卑官不堪说”)。
职能与背景
文学例证
唐代诗人作品中多次提及判司,反映其实际境遇。例如:
后世演变
宋代以后,“判司”逐渐成为州郡佐吏的泛称,职能范围与唐代类似,但责罚风险有所降低。
注意:部分资料将“判司”解释为成语(指判断和裁决),但此说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为现代引申义。建议以唐代官职定义为标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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