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約;合同。《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孔穎達 疏:“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别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書記》:“券者,束也。明白約束,以備情僞,字形半分,故 周 稱判書。”
“判書”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含義,需結合曆史與法律背景理解:
基本含義
指古代用于約束雙方行為的契約或合同,常見于經濟交易或糾紛調解。其形式為将文字書寫于同一載體後從中剖分,雙方各執一半作為憑證,合則生效。
文獻例證
法院判決書
指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後形成的正式文書,包含案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判決結果等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判”字本義為“分開、裁決”,從古代契約的“分執驗合”到現代法律的“裁決文書”,體現了從具體協議到抽象司法行為的詞義擴展。
《判書》是一個漢語詞彙,意思是指司法機關或法官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的判決書。判書通常用于記錄和規定案件的判決結果和相關法律條文。
《判書》這個詞的部首是“刀”(刂),筆畫數為“8”(包括部首)。
《判書》一詞源于古代刑罰制度。在古代,判決結果通常是由官員或法官寫成一本決議書,稱為《判書》。隨着司法制度的發展,這個詞逐漸演變成了表示法律裁決的通用詞彙。
《判書》的繁體字為「判書」。
在古代,漢字的書寫形式與現代有所不同,包括《判書》也有相應的古代漢字寫法。具體的古代漢字寫法需要參考古代文字學專業書籍。
1. 法官寫下《判書》,宣布了被告人的刑事處罰結果。
2. 他們正在研究最新的《判書》,以确定是否有上訴的可能性。
判案、判決、刑書、判決書、判罰
判決、裁定、裁決、判定
判定、裁決、裁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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