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約;合同。《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孔穎達 疏:“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别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書記》:“券者,束也。明白約束,以備情僞,字形半分,故 周 稱判書。”
判書是古代中國法律文書中具有約束力的書面憑證,其核心含義可從三個層面解析:
一、契約性質文書 《漢語大詞典》記載,判書最早指周代用于記載盟約、買賣、訴訟等事項的契約文書,需剖分為二,締約雙方各執一半作為憑證。這類文書常見于土地交易與債務糾紛,如《周禮·秋官》所述"凡以財獄訟者,判書先之",強調其作為經濟糾紛裁斷依據的作用。
二、司法裁決文書 唐代法律文獻《唐律疏議》明确将判書定義為官府出具的判決文書,包含案情概要、律法援引和裁決結果三要素。這類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折獄龜鑒》記載的宋代判例中,判書需加蓋官印方為有效。
三、科舉考試文體 明清時期衍生出特殊文學形式——判牍,即科舉考試中的虛拟判決文書寫作。《文體明辨》将其歸為"公牍文"類,要求考生依據律例對虛構案件作出符合格式的書面裁決,現存的《龍筋鳳髓判》即為唐代判詞範本集。
作為法律實證的重要載體,判書在中國法制史研究中具有雙重價值:既反映不同時期的司法實踐形态,又保存了大量古代社會經濟活動細節。北京大學《中國法制史考證》指出,現存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的唐代判書殘卷,為研究當時西域地區的法律實施提供了直接證據。
“判書”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含義,需結合曆史與法律背景理解:
基本含義
指古代用于約束雙方行為的契約或合同,常見于經濟交易或糾紛調解。其形式為将文字書寫于同一載體後從中剖分,雙方各執一半作為憑證,合則生效。
文獻例證
法院判決書
指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後形成的正式文書,包含案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判決結果等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判”字本義為“分開、裁決”,從古代契約的“分執驗合”到現代法律的“裁決文書”,體現了從具體協議到抽象司法行為的詞義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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