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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书的意思、判书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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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书的解释

契约;合同。《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孔颖达 疏:“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书记》:“券者,束也。明白约束,以备情伪,字形半分,故 周 称判书。”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判书是古代中国法律文书中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凭证,其核心含义可从三个层面解析:

一、契约性质文书 《汉语大词典》记载,判书最早指周代用于记载盟约、买卖、诉讼等事项的契约文书,需剖分为二,缔约双方各执一半作为凭证。这类文书常见于土地交易与债务纠纷,如《周礼·秋官》所述"凡以财狱讼者,判书先之",强调其作为经济纠纷裁断依据的作用。

二、司法裁决文书 唐代法律文献《唐律疏议》明确将判书定义为官府出具的判决文书,包含案情概要、律法援引和裁决结果三要素。这类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折狱龟鉴》记载的宋代判例中,判书需加盖官印方为有效。

三、科举考试文体 明清时期衍生出特殊文学形式——判牍,即科举考试中的虚拟判决文书写作。《文体明辨》将其归为"公牍文"类,要求考生依据律例对虚构案件作出符合格式的书面裁决,现存的《龙筋凤髓判》即为唐代判词范本集。

作为法律实证的重要载体,判书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具有双重价值:既反映不同时期的司法实践形态,又保存了大量古代社会经济活动细节。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证》指出,现存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唐代判书残卷,为研究当时西域地区的法律实施提供了直接证据。

网络扩展解释

“判书”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层含义,需结合历史与法律背景理解:

一、古代契约(周朝至南北朝时期)

  1. 基本含义
    指古代用于约束双方行为的契约或合同,常见于经济交易或纠纷调解。其形式为将文字书写于同一载体后从中剖分,双方各执一半作为凭证,合则生效。

  2. 文献例证

    • 《周礼·秋官》记载:“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说明判书是解决纠纷的依据。
    • 南朝刘勰《文心雕龙》提到“字形半分”的特征,印证其“分执合验”的形制特点。

二、现代法律文书

  1. 法院判决书
    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审理后形成的正式文书,包含案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等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2. 法律效力

    • 拘束力:法院不得随意变更已生效判决。
    • 执行力: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民事赔偿)。

三、语义演变

“判”字本义为“分开、裁决”,从古代契约的“分执验合”到现代法律的“裁决文书”,体现了从具体协议到抽象司法行为的词义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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