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女妓 ”。
“女伎”一詞在漢語中具有特定的曆史和文化含義,主要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女伎(nǚ jì)指古代以歌舞、音樂等技藝為職業的女性表演者。其核心含義包含:
“伎”通“技”,本指才能、技藝(《說文解字》:“伎,與也”)。後衍生為“以藝娛人者”,如《漢書·地理志》載“倡伎”即表演藝人。
“女伎”側重藝術才能(藝伎),而“妓”側重性服務(娼妓)。古文獻中常以“伎”代指藝人,如《洛陽伽藍記》載北魏王公“蓄女伎數十,皆國色”。
雖技藝受賞識,但屬賤籍階層,人身依附性強(見《唐律疏議·戶婚》對樂籍的規定)。
釋“女伎”為“歌舞女藝人”,引《南史·卷六十》例證。
鍊接:漢語大詞典線上版(注:此為模拟鍊接,實際可引用紙質版或權威數據庫)
強調其“樂工”身份,溯源至漢代樂府制度。
詳述唐代女伎在燕樂中的角色(人民音樂出版社,1981年)。
當代語境中,“女伎”一詞已罕用,其職能轉化為專業藝術家(如舞蹈演員、演奏家)。需注意與日本“藝伎”(芸者)的文化差異,後者屬日本傳統表演藝術的承襲者。
(注:因部分古籍無公開電子資源,建議查閱中華書局、上海古籍出版社等權威紙質文獻以核實。)
“女伎”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職業身份
指古代以歌舞、音樂為職業的女性藝人,屬于樂妓的一種。該詞在《新唐書》《三國演義》等文獻中多次出現,例如《三國演義》第七十八回提到“每日設祭,必令女伎奏樂上食”。這類女性常服務于宮廷或貴族宴會,兼具藝術表演與禮儀職能。
異體寫法與擴展含義
“女伎”與“女妓”通用,如《晉書·王敦傳》記載王恺宴請賓客時因女伎吹笛失誤而将其殺害,此處“女伎”即指女樂。此外,該詞也可用于形容女性在藝術領域的才華,如成語“女伎”可比喻女性在特定領域的出色表現。
特殊指代
在神話或曆史傳說中,“女伎”偶爾指代特定人物。例如夏朝人澆的嫂嫂(見于《國語辭典》),或傳說中的神女“女歧”。這類用法較為罕見,需結合具體文本判斷。
現代語境下,“女伎”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女性藝人的職業身份,需注意與“妓”的現代含義區分。若需深入考證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新唐書》《三國演義》等原始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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