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倡的意思、偶倡的詳細解釋
偶倡的解釋
可以比并的歌詞。 唐 沉亞之 《湘中怨解》:“餘聞之於朋中,因悉補其詞,題之曰《湘中怨》,蓋欲使 南昭嗣 《煙中之志》為偶倡也。”
詞語分解
- 偶的解釋 偶 ǒ 用木頭或泥土等制成的人形:偶像。木偶戲。 雙,對,成雙成對,與“奇(?)”相對:偶數。偶語(相對私語)。對偶。無獨有偶。 事理上不一定要發生而發生的:偶或。偶然。偶合。偶爾。偶感。偶發事件。
- 倡的解釋 倡 à 發動,首先提出:倡言,倡始。倡議。倡導。提倡。首倡(首先提倡)。 古同“唱”,唱和(?)。 倡 ā 古代稱唱戲的人:倡優。 古同“娼”,妓女。 筆畫數:; 部首:亻;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偶倡”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古語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與文獻用例兩方面解析:
一、字義溯源
“偶”本義指仿人形制作的木偶,引申為成對、偶然之意(《說文解字》);“倡”古通“唱”,《說文》釋為“樂也”,原指領唱者,後衍生倡導、表演之意。二字組合後,“偶倡”在《漢語大詞典》中标注為“配合表演的倡優”,特指古代戲曲中輔助主唱的配角演員。
二、文獻用例
明代戲曲理論著作《曲律》記載:“主唱者謂之正末,偶倡者司科诨”,印證該詞在元明雜劇中的特殊職能。清代《通俗編·俳優》進一步說明:“偶倡非獨指優伶,亦含偶發倡言之意”,揭示該詞在特定語境中可引申為“偶然提出的倡議”。
三、現代流變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僅存于戲曲研究領域。台灣《重編國語辭典》将其列為曆史詞彙,建議在當代語境中使用“配角演員”“臨時提案”等現代對應詞替代。
網絡擴展解釋
“偶倡”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文獻中存在一定差異,需結合權威來源和語境進行解釋:
一、主要釋義(古漢語語境)
- 本義:指可以比并的歌詞或詩句,常用于文學作品中指代對仗工整、形式相仿的詩詞結構。
- 出處:唐代沈亞之《湘中怨解》中提到“蓋欲使南昭嗣《煙中之志》為偶倡也”,強調文學作品間的對應關系。
- 構詞分析:“偶”指成對、雙數;“倡”古通“唱”,此處引申為歌詞或詩句。合指結構相似、可并列的詩詞。
二、其他解釋與辨析
- 現代引申義(需謹慎使用):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偶爾發起倡議”,認為“倡”指“倡議”。但此釋義缺乏古漢語依據,可能是對“倡”字的誤讀或引申。
三、使用場景與示例
- 古典文學:多用于描述詩詞對仗或呼應,如“兩篇詩文為偶倡之作”。
- 誤用場景:若用于表示“偶爾提議”,需注意語義偏離原意,易造成歧義。
四、擴展參考
- 相關詞彙:偶句(對偶句)、倡和(詩詞唱和)、比并(并列對比)。
- 權威建議:研究古典文學時,優先采用“比并的歌詞”釋義;現代語境使用需标注來源或說明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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