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聽事決案;聽候斷決。 宋 範仲淹 《與知郡職方書》:“某雖屬謫宦,幸得善地,聽決之外,琴籍在焉。”《元史·王磐傳》:“帝以天下獄囚滋多,敕諸路自死罪以下,縱遣歸家。期秋八月,悉來京師聽決。囚如期至,帝惻然憐之,盡原其罪。” 明 徐渭 《雌木蘭》第二出:“賊首 豹子皮 ,的係軍人 花弧 臨陣親擒,見解聽決。”
“聽決”一詞的含義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二、引證解析
三、字詞結構
四、現代應用 該詞屬文言用法,現代多用于曆史文獻解讀或特殊文體。如描述古代司法制度時可用“囚犯聽決于刑部”,或借喻“聽決百事不留”形容高效政務
例句參考:
“觀其朝廷,其朝閑,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出自《查字典》例句)
注:如需更多古籍用例或語言學分析,可參考《漢語大詞典》相關條目。
《聽決》是指在審判中,法官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和辯論,最終作出裁決或判決的過程。
《聽決》的部首是“耳”(左右結構),包含7個筆畫。
《聽決》是漢字組合,由“聽”和“決”兩個字合并而成。
《聽決》在繁體字中的寫法為「聽決」。
在古代,漢字《聽決》的寫法與現代基本相同,隻是在字形上有些微差異。
1. 法庭上的法官認真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後,進行了《聽決》。
2. 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必須确保對各方當事人進行全面的《聽決》。
司法、判決、裁決、庭審、法庭、法官、辯論、陳述
審理、審判、審議、判定
聽從、遵從、服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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