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聽事決案;聽候斷決。 宋 範仲淹 《與知郡職方書》:“某雖屬謫宦,幸得善地,聽決之外,琴籍在焉。”《元史·王磐傳》:“帝以天下獄囚滋多,敕諸路自死罪以下,縱遣歸家。期秋八月,悉來京師聽決。囚如期至,帝惻然憐之,盡原其罪。” 明 徐渭 《雌木蘭》第二出:“賊首 豹子皮 ,的係軍人 花弧 臨陣親擒,見解聽決。”
“聽決”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其核心含義指聽取情況并作出裁決,尤其用于司法或行政決策場景。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及古籍用例的詳細解釋:
聽決(tīng jué)
動詞
指聽取陳述、審查案情或争議後,作出裁決或決定。
例:
“有司聽決獄訟,必察其情。”(出自《周禮·秋官·小司寇》)
司法裁判
指官吏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例:
“府縣官每日聽決公務。”(《明史·職官志》)
——描述地方官員每日處理訴訟事務。
行政決策
泛指上級對下級事務的審查與裁定。
例:
“宰相聽決大事,須兼衆議。”(《宋史·職官志》)
——強調決策需綜合多方意見。
引申用法
偶用于形容權威者對争議的最終裁定。
例:
“族長聽決族内紛争,以息訟端。”(清代《福建通志·風俗》)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聽決:聽取陳述而作出裁決。”
來源:第3卷,第128頁。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指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來源:第2版,第1521頁。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未單獨收錄“聽決”,但“聽”字條下含“聽訟”(審理案件)、“聽政”(處理政事)等相近詞。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
不同于“聽取決定”(被動接受),而是主動的“審斷并決定”。
(注:古籍引用格式依中華書局通行标準,詞典來源标注出版社及版本。)
“聽決”一詞的含義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二、引證解析
三、字詞結構
四、現代應用 該詞屬文言用法,現代多用于曆史文獻解讀或特殊文體。如描述古代司法制度時可用“囚犯聽決于刑部”,或借喻“聽決百事不留”形容高效政務
例句參考:
“觀其朝廷,其朝閑,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出自《查字典》例句)
注:如需更多古籍用例或語言學分析,可參考《漢語大詞典》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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