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例"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特指传统刑律中关于定罪量刑基本原则与通例的纲领性部分。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刑名与法例的合称
"名"指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具体罪名分类(如"十恶"、"八议"),"例"指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与量刑标准(如累犯加重、自首减刑)。二者结合构成法典总则,集中体现立法精神与刑罚体系。例如《唐律疏议》首篇即《名例律》,确立"五刑""十恶"等根本制度。
法典结构的核心地位
自《法经》"具法"演变而来,汉《九章律》改称"具律",至《北齐律》正式定名"名例"并置于律典篇首,为后世历代法典所沿袭。其内容涵盖刑罚等级、特权减免、亲属相犯处理原则等,对分则各篇具有统摄作用,堪称传统刑律的"总纲"。
学术依据:
该释义综合中国古代法制史权威研究,核心观点见于:
(注:因古代文献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纸质权威出版物以符合学术引用规范)
“名例”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以下是详细说明:
定义与地位
名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核心篇章,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其内容包括刑名(刑罚种类)与体例(法律适用原则),是整部律法的纲领性内容。
历史演变
指著作的编写规则或内容框架,如晋代范宁在《穀梁传集解》中通过“商略名例”确立注释体例。
名例在古代法典中的作用与现代刑法总则类似,但更注重通过具体案例(例)诠释法律原则(名),形成“以例辅律”的体系。
提示:以上解释综合了法律史与文献学视角,若需深入研究,可参考《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等原始文献(相关分析见、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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