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怠忽公務。《元典章·台綱二·體察》:“今後若有民戶逃亡,盜賊滋殖……其在任官員,坐視不治者,雖無私罪,當以慢公失職糾彈。”
“慢公”是漢語中的古舊稱謂詞,其核心含義指代“怠忽公務的官員”,常出現在明清文獻中,用于形容官吏在履職過程中散漫、敷衍的态度。該詞由“慢”(懈怠)與“公”(公務)複合構成,體現了傳統吏治文化中對官員職業操守的規範要求。
從構詞法分析,“慢”在《說文解字》中被釋為“惰也”,《康熙字典》引《增韻》注“緩也”,均指向消極的工作狀态;而“公”取《周禮·天官》中“以佐王治邦國”的公共職責範疇。兩者組合後特指官員在公共事務中的失職行為,具有鮮明的制度批判色彩。
在文獻用例方面,《明實錄·神宗卷》記載萬曆年間官員考績時,曾以“慢公誤事”作為貶谪事由;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莅任部》更将“慢公”列為官吏“五弊”之一,強調其危害在于“廢弛綱紀”。這些史料表明該詞具有明确的曆史語用背景。
需要注意的是,“慢公”作為曆史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其概念可對應現代行政管理術語中的“行政不作為”或“玩忽職守”。對于該詞義的權威解讀,可參考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2003年版)第987頁的相關條目。
“慢公”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含義為怠忽公務,即對待公職事務懈怠或疏忽。以下是詳細解釋:
總結來看,“慢公”強調對公共職責的消極态度,多見于曆史或正式文本。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元典章》相關記載或詞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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